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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巫山县电网销售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 2005-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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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报送巫山县地方电网居民用电价格调整听证会议纪要的报告》(山价字[2004]39 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疏导电价矛盾规范电价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 [2004]610号)和《关于疏导华中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038号)精 神,为疏导电价矛盾,规范电价管理,经我局研究,并商你县政府同意,同时鉴于你局召开的价格 听证会已通过居民电价调整方案,决定适当调整你县电网销售电价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于第二期农网改造投资实行全市统一均摊加价和重庆市电力公司趸售电价上调等因素 影响,决定将你县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提高每千瓦时1.77分,其中第二期农网还贷加价为每千瓦时 0.9414分。各类用户具体价格水平见附件。 二、《巫山县电网销售电价表》中价格为供电企业对用户的最终电价,其中所含农网还贷资 金具体标准及使用办法仍按现行规定执行,供电企业不得在价外向用户另行收取其它费用。 三、农业生产、农业排灌及中小化肥生产用电价格暂不调整。农业经济作物和养殖业用电统 一按农业生产电价执行。 四、进一步规范上网电价。统一新投产小水电站上网电价,电站总装机容量1000千瓦及以下 为每千瓦时0.185元, 1000-5000千瓦(含5000千瓦)为每千瓦时0.20元,5000千瓦以上仍按现 行电价管理权限报批。 五、调整、规范高耗能企业用电价格政策。为了抑制高耗能行业盲目发展,促进技术进步和 产业结构升级,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运用价格杠杆,对电解铝、铁合金、电 石、烧碱、水泥、钢铁等6个高耗能行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 鼓励类企业试行差别电价。有关政策及具体执行企业名单按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发改委、重庆市 经委、重庆市电力公司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差别电价及自备电厂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 知》(渝价[2004]643号)执行。 六、为运用价格杠杆调节电力供求,引导用户削峰填谷,你县应积极创造条件实行调峰电价 制度,具体办法按重庆市物价局和原重庆市电力局《关于印发〈重庆电网丰枯峰谷调峰电价办法〉 的通知》(渝价[2000]341号)和《重庆市物价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疏导重庆电网电价矛盾 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04]380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七、调整后的电价自2004年11月1日抄见电量(即2004年10月1日起的实用电量)起执行。 八、电力价格调整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请你局和电力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实 施,并向用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得到贯彻落实。执行中如有问题,请 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 巫山县电网销售电价表 用电类别 电度电价(元/千瓦时) 基本电价 不满1千伏 1-10千伏 35-110千伏 110千伏 最大需量 (元/千瓦/月) 基本容量 (元/千伏安/月) 一、居民生活用电 0.480 0.470 0.470 二、非居民照明用电 0.608 0.593 0.578 三、商业用电 0.773 0.758 0.743 四、非普工业用电 0.531 0.516 0.501 其中:中小化肥用电 0.290 0.280 0.270 五、大工业用电 0.402 0.382 0.367 24.00 16.00 其中:1、电炉铁合金、 0.359 0.339 0.324 24.00 16.00 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 钙镁磷肥、电炉黄磷 2、电石 0.349 0.329 0.314 24.00 16.00 3、中小化肥 0.204 0.189 0.179 21.00 14.00 4、电解铝 0.402 0.382 0.367 24.00 16.00 六、农业生产 0.411 0.401 0.391 七、农业排灌 0.190 0.180 0.170 注:以上附表所列价格除农业排灌和化肥用电外,均含农网还贷资金,具体按照《重庆市人 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农网还贷资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2] 54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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