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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国道319线武隆段等收费公路变更收费主体和调整收费年限的批复

日期: 2005-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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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等级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你司报来《关于荣昌荣泸路等收费公路变更收费主体调整收费年限的请示》(渝高投文 [2004]105号)收悉。经我们研究后,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组建重庆高等级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批复》(渝府 [2002]195号)精神,同意将以下收费公路的收费主体变更为重庆高等级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1.“8小时重庆”G319线武隆段公路 2.荣(昌)泸(州)公路 二、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给予重庆高等级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扶持政策的批复》 (渝府[2003]109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高投司回购璧山县国道319线收费年限的批 复》(渝府[2004]104号)的精神,同意你司经营公路(含“8小时重庆”公路及回购公路)收费 年限为25年。即“8小时重庆”G319线武隆段公路收费时间从2004年6月30至2029年6月29日,荣 (昌)泸(州)公路收费时间从2004年5月27至2029年5月26日止。 三、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8小时重庆”国道319线涪陵至秀山段设置和拆除部分 主线收费站和支线卡的批复》(渝府[2003]271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拆除部分公路收 费站点的批复》(渝府[2003]204号)的规定,同意“8小时重庆”国道319线武隆段公路保留大溪 河、峡门口、江口三个主线收费站和白马一个支线卡,其收费标准及其他相关事宜,保持原收费文 件重价[1997]177号、渝价[1997]139号和渝价[1999]563号的规定。同时,撤除原批准设置的巷 江主线收费站和石梁河支线卡,废除《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同意武隆至彭 水公路巷江段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渝价[1998]497号)。 荣泸公路的通行费标准、站点的设置及其他相关事宜,暂维持原收费文件渝价[1999]424号的 规定,待国家新的规范办法出台后再进行调整。 四、你司接此文件后,应及时办理明码标价公示牌,公布收费文件,使用税务发票,照章纳 税,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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