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江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重庆乌江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实行丰枯期电价的请示》(黔江物价文[2004]88
号)收悉。为充分利用价格杠杆调节电力供求,缓解电力供需矛盾,经我局研究,同意重庆乌江电
力(集团)有限公司实行丰枯电价办法,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丰枯电价实行范围:重庆乌江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直供的100KVA及以上的大工业用
户、非普工业用户动力用电。
二、时段划分: 5-9月为丰水期; 1-3月、11-12月为枯水期; 4、10月为平水期。
三、丰枯电价的确定:平水期按现行目录电价执行,丰水期在目录电价基础上下浮5%,枯水
期在目录电价基础上上浮10%。
四、其他相关政策按照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电力公司《关于印发〈重庆电网丰枯峰谷电价
办法〉的通知》(渝价[2000]341号)执行。
五、执行时间:以上措施自2005年1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六、你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丰枯电价办法顺利实施。执行中如有
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