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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重庆乌江电力公司实行丰枯电价的批复

日期: 2005-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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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江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重庆乌江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实行丰枯期电价的请示》(黔江物价文[2004]88 号)收悉。为充分利用价格杠杆调节电力供求,缓解电力供需矛盾,经我局研究,同意重庆乌江电 力(集团)有限公司实行丰枯电价办法,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丰枯电价实行范围:重庆乌江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直供的100KVA及以上的大工业用 户、非普工业用户动力用电。 二、时段划分: 5-9月为丰水期; 1-3月、11-12月为枯水期; 4、10月为平水期。 三、丰枯电价的确定:平水期按现行目录电价执行,丰水期在目录电价基础上下浮5%,枯水 期在目录电价基础上上浮10%。 四、其他相关政策按照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电力公司《关于印发〈重庆电网丰枯峰谷电价 办法〉的通知》(渝价[2000]341号)执行。 五、执行时间:以上措施自2005年1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六、你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丰枯电价办法顺利实施。执行中如有 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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