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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高新区郡都彩舍二期物业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日期: 2005-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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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深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郡都·彩舍二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你公司受重庆郡都物业发展 有限公司委托对郡都·彩舍二期实施物业管理服务。根据你司申报,郡都·彩舍二期高层住宅有: 自备发电机、二次加压供水系统、国产优质电梯、中央监控消防设备和视频监控,监控中心监控公 共部分,有物业管理用房和社区活动用房。达到上述申报条件后,郡都·彩舍二期高层住宅物业服 务符合普通高层住宅物业服务二级收费标准。经我们现场查验,还有部分设施设备未达到申报条 件。因此,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基准价 高层住宅、商场物业服务费按重庆市物价局渝价[2003]389号文执行。该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 为政府指导价。 有效时限:自本文件生效之日起至设备设施等相关条件达到申报条件,经物价部门核定的正 式文件生效之日止。 试行期间:因申报的相关条件还未完善,上述收费标准应下浮30%收取。下浮的30%由建设单 位承担。 重新申报:该小区设备设施等相关条件达到申报条件后,物业管理企业应重新申报物业服务 正式收费标准。 (二)售房时,对物业管理服务承诺的收费标准低于上述收费标准的,仍按承诺办。 二、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物价管理规定,除上述服务收费项目 外,不得自立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向业主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同时,应保质保量提供服务,不 得多收费少服务、只收费不服务。物管企业应督促开发企业尽快完善环境绿化和设备设施。 三、收到文件后,物管公司须持本通知到市物价部门办理明码标价监制手续,收费时实行明 码标价,并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醒目位置进行 长期公示。 四、物业管理企业的实际收费项目和标准,该物业管理公司在第一次收费结束后的一月内应 抄报我局房地产价格处备查。 五、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物价管理 法律、法规及物价政策规定,自立收费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向业主收费的,应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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