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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九龙坡区金色港湾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日期: 2005-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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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00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渝价[2004]730号

重庆市友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金色港湾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你公司受重庆五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对金色港湾实施物业管理服务。根据你司申报,金色港湾高层住宅具备有:绿化面积1560平方米,人均2平方米,小区有喷泉池和流动水景,有物业管理用房和业主活动用房,有老年人健身活动区和儿童娱乐区;入户门厅精装修,电梯轿厢装修;小区实行人车分流,电子门禁防盗系统,中央消防监控中心,消防栓、喷淋、烟感系统;有自备发电机供停电使用,有二次加压供水系统;物业公司维修机具设备、现代办公设备配置齐备。根据上述设备设施、环境绿化条件,金色港湾高层住宅符合一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因此,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基准价
    1.高层住宅物业服务费0.40元/平方米、月,公共设备设施日常维修养护费0.20元/平方米、月;
    2.写字间:1.20元/平方米、月,其中含日常维修养护费40%;
    3.商场、餐饮:1.80元/平方米、月,其中含日常维修养护费40%;
    该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为政府指导价,可根据业主意见上下浮动20%。
    (二)售房时,对物业管理服务承诺的收费标准低于上述收费标准的,仍按承诺办。
    (三)高层住宅电梯费收取方式:可实行月票和次票,并由物业管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月票票价:
    1.按层计算:张/人=10元(第三层)+0.30元×(N-3),N为楼层数。
    2.按人计算:按每人每月10元计收。
    次票票价:单上单下每人次0.30元,上下往返每人次0.50元。
    二、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物价管理规定,除上述服务收费项目外,不得自立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向业主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同时,应保质保量提供服务,不得多收费少服务、只收费不服务。物管企业应督促开发企业尽快完善环境绿化和设备设施。
    三、收到文件后,物管公司须持本通知到市物价部门办理明码标价监制手续,收费时实行明码标价,并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醒目位置进行长期公示。
    四、物业管理企业的实际收费项目和标准,该物业管理公司在第一次收费结束后的一月内应抄报我局房地产价格处备查。
    五、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物价管理法律、法规及物价政策规定,自立收费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向业主收费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六、原金色港湾物业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物价局渝价[2004]519号文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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