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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等五部门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化肥生产供应工作加强价格监管的通知的通知

日期: 2005-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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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渝价[2004]72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农业局、供销社、国家税务分局:
    为了做好明年春耕期间化肥供应和价格监管工作,保护农民发展粮食生产的积极性和种粮收入,经请示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化肥生产供应工作加强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545号)。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认真落实化肥生产流通的各项优惠政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化肥的生产供应工作,切实加强对国家规定的化肥生产、流通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查处不执行国家优惠政策的行为。
    二、加强化肥进出口调控。从2004年12月1日起,对今年3、4月份以前已签定并报税务机关备案但未标明化肥出厂价格的长期出口合同也一律停止增值税出口退税。2005年继续实行对尿素、磷酸二铵等主要化肥产品暂停出口退税的政策。
    三、建立健全化肥储备制度。针对我市及周边地区商业储备大幅度下降、个别地区化肥脱销的现状,为平抑化肥价格,稳定农资供应,满足我市农业生产用肥的需要,市政府将按照"企业储备、银行贷款、政府贴息、市场运作"的思路,委托供销社建立化肥淡季分级储备制度(化肥分级淡储管理办法和财政贴息具体办法另文下达)。
    四、继续加强化肥价格管理。
    (一)出厂价格:对合成氨年生产能力在30万吨以上的建峰化工总厂的尿素出厂价格,由中准价为每吨1400元调整为1500元,上浮幅度为10%(上限价为1650元),下浮不限。其它化肥企业生产的尿素出厂价格,继续按照《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化肥供应工作稳定化肥价格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渝价[2004]461号)文件规定,由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供求状况和生产成本,在不超过建峰化工总厂出厂价格的基础上,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其它化肥的出厂价格由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管理办法。
    (二)经营环节销售价格:尿素的批发、零售价格继续按《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化肥供应工作稳定化肥价格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渝价[2004]461号)的规定实行差率管理。其它化肥的经营环节销售价格由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管理办法。
    (三)继续开展化肥价格检查,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资价格政策的宣传,要继续深入开展化肥市场价格巡查,对执行政府价格干预措施以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牟取暴利、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从严查处并予以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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