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物价局关于重庆渝航船舶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船舶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渝价〔2004〕746号
重庆渝航船舶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收费的请示》(重船交行办发[2004]0010号)收悉。
根据国家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经我局研究,并结合我市船舶交易的实际情况,现将重庆渝航船舶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的船舶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船舶交易服务收费。船舶交易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按附件规定执行,船舶交易服务费由交易双方共同承担。
二、船舶交易服务费的服务内容包括提供交易场所和交易供求信息,办理各类民用船舶交易手续,提供交易咨询和代办船舶证书服务,代办船舶登记及注销服务,为客户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等船舶交易行为中的服务。
三、收费单位要认真提供船舶交易中的各项服务,不断完善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不得只收费不服务。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严格按照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实施收费处的显著位置实行收费公示。
四、本通知自2004年12月3日起执行。
附件:船舶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船舶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交易金额(人民币,万元) |
收费费率 |
50以下 |
1.8% |
50-200 |
0.96% |
200-500 |
0.75% |
500以上 |
0.5% |
注:船舶交易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计算实例:某船交易成交价为700万元,计算船舶交易服务收费额如下:
50万元×1.8%=0.9万元
(200-50)万元×0.96%=1.44万元
(500-200)万元×0.75%=2.25万元
(700-500)万元×0.5%=1万元
合计收费=0.9+1.44+2.25+1=5.5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