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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忠丰公路新改建项目完成后调整收费站点和重新明确收费标准的批复

日期: 2005-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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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12-28              渝价[2004]791号 

 

重庆高等级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你司报来的《关于忠丰公路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渝高投发[2004]231号)及相关资
料收悉。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收费公路审批管理的通知》(渝府发[2001]70号)的规
定,经研究决定,现批复如下:
    一、忠丰公路起于忠县县城,经任家镇、新生镇、龙头、谭家嘴止于丰都,全长66公里。该
路经重庆市计委以渝计委能[1999]650号批准项目建议书,渝计委能[2000]256号批准可研报告,
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委员会以渝财预外[2000]56号文批准收费立项;同时重庆市发展计
划委员会以渝计委交[2003]1029号批准项目业主变更,由重庆高等级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作为
该项目业主。项目总投资概算9000万元(除项目资本金外,其余商请银行贷款解决),根据国家
有关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的规定,同意忠丰公路新改建项目完成后调整收费站点和重新明确收
费标准,并全段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
    二、收费标准:
 

车型

标准

站点

摩托车

(二、三轮)

1吨(含)以下货车,10座(含)以下客车

1吨至3吨(含)货车,11—30座(含)客车

3吨至5吨(含)货车,31-50座(含)客车

5吨以上货车、50座以上客车

忠县站

2元/车次

10元/车次

15元/车次

20元/车次

4元/吨次

谭家嘴

2元/车次

7元/车次

12元/车次

16元/车次

4元/吨次


    注:1、普通客车以核定准载座位每10座折合1吨计费,卧铺客车每7座折合1吨计费,货车、
拖拉机以行驶证核定准载吨位计算。按吨次计费的车辆,其载重吨位尾数不足一吨的按四舍五入计
算。
        2、对改型(装)、降低载质量(降吨位)的车辆,其计量吨位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
定执行。
    三、站点设置及收费方式:
    根据市人民政府渝府[2003]1号批准设置谭家嘴收费站和市人民政府渝府[2004]179号批准设
置忠县收费站,实行双向过站式收费。对该线路从事经营的定线客车实行月票制度,具体优惠比例
和办法由你司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四、试收费时间从2004年4月15日至2006年4月14日止。试收费结束后,请你司按照有关规定
及时办理转正手续。
    五、收费及管理人员控制在40人以内。
    六、收费主体:重庆高等级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七、收费范围:
    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情的统一标志的
制式警车、市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外,其他任何机动车辆均缴纳通行费。
    八、你司在收费前应办理明码标价公示牌,公布收费文件,使用税务发票,照章纳税,主动
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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