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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江北区中瀚名苑物业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日期: 2005-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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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1-10               渝价[2005]33号 


重庆市錾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瀚名苑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你公司受重庆中瀚置业有限公司委
托对中瀚名苑实施物业管理服务。根据你司申报,中瀚名苑具备有,绿化面积2090平方米,人均
公共绿化面积约5.5平方米,有物业管理用房,有健身活动区和儿童娱乐区;有流动水景;有电视
监控系统、电子门禁、背景音乐系统;有中央消防监控室,消防栓、喷淋、烟感系统;有自备发电
机,有二次供水系统;物业公司维修机具设备、现代办公设备配置齐备。根据你司申报的环境设施
条件和征求小区业主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意见,中瀚名苑符合物业服务一级收费标准。因此,现
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基准价:
    1.高层住宅物业服务费0.45元/平方米、月,公共设备设施日常维修养护费0.20元/平方米、月。
    2.门面物业服务费1.50元/平方米、月,其中含公共设备设施日常维修养护费40%。
    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为政府指导价。
    试行期间如上述申报条件未达到的收费标准应下浮30%收取。下浮的30%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售房时,对物业管理服务承诺的收费标准低于上述收费标准的,仍按承诺办。
    (三)高层住宅电梯费收取方式:可实行月票和次票,并由物业管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月票票价:
    1.按层计算:张/人=10元(第三层)+0.30元×(N-3),N为楼层数。
    2.按人计算:按常住人口每人每月10元计收。
    次票票价:单上单下每人次0.30元,上下往返每人次0.50元。
    二、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物价管理规定,除上述服务收费项目
外,不得自立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向业主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同时,应保质保量提供服务,不
得多收费少服务、只收费不服务。
    三、收到文件后,物管公司须持本通知到市物价部门办理明码标价监制手续,收费时实行明
码标价,并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醒目位置进行
长期公示。
    四、物业管理企业的实际收费项目和标准,该物业管理公司在第一次收费结束后的一月内应
抄报我局房地产价格处备查。
    五、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物价管理
法律、法规及物价政策规定,自立收费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向业主收费的,应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六、由于小区名称、物业服务单位变更和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下调,原重庆市物价局渝价
[2001]408号文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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