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渝快办 互动交流 专题专栏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价格信息 > 价格政策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职工因病退休退职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日期: 2005-03-14
字体:

 

                           04-12-17                渝价[2004]769号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近年来的鉴定收支
情况,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职工因病退休(职)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职工因病退休(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市劳动鉴定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并按下列
规定收取鉴定费。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
    1.鉴定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次120元。
    2.鉴定所需的检查费按医疗收费标准收取。
    3.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申请者承担。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后方能收费。原有规定
凡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四、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从2005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满后,由市物价
局、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正式收费标准。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