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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核定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丧失工作能力程度等级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日期: 2005-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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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1-6                 渝价[2005]41号 


市人事局,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63号)等文件的规定,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机关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丧失工作能力程度等级鉴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丧失工作能力程度等级鉴定工作由各级人事局及工伤伤
残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并按下列规定收取鉴定费。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
    1.初次鉴定费标准为每案例200元。委托鉴定按此收费标准执行。
    2.最终鉴定费标准为每案例750元。
    3.鉴定所需的检查费按医疗收费标准收取。
    4.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鉴定费用由所在单位支付,鉴定结果为疾病与工伤无
关联,以及复查鉴定的结论没有变化所产生的鉴定费用由申请者承担,对同级政府人事部门鉴定结
论不服的,可以向市政府或市工伤伤残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复议,属原鉴定有误者,鉴定费由原鉴
定委员会支付。原鉴定无误者,鉴定费由申请者承担。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后方能收费。
    四、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从2005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满后,由市物价
局、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正式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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