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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降低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日期: 2005-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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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12-31               渝价[2004]79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交通局(委)、高发司、高投公司:
    2004年11月,交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了《印发关于降低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
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622号),我们按照文件的规定制定了我市降低车辆通行费收费
标准的方案,经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就降低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交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降低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意见的通
知》(交公路发[2004]622号)的精神,这次降低车辆通行费对一、二、三类车的收费标准不作调
整,是以三类车5—10吨(含10吨)的货车为基准,对四类车10—15吨(含15吨)和五类车15吨以
上的货车按照规定的比例下降收费标准。
    二、由于我市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车型与交通部规定的收费车型基本一致,而且客车比国家规
定的车型更优惠,加之2004年6月1日起,高速公路平均下浮了26.7%,因此高速公路除将原40吨以
上的车辆统一降低为五类车(20-40吨)的收费标准外,收费文件规定的其他车类不作调整。
    三、由于我市一、二级公路(含桥梁、隧道和渡口)的收费车型分类与交通部的规定差异较
大,具体降低收费标准按照以下办法执行:
    1.原收费文件按吨次计费的,10吨(含10吨)以下的货车维持收费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
10—15吨(含15吨)货车按照原收费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降低20%执行;15吨以上货车按照原收费
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降低30%执行。原收费文件中10吨以上的货车以车次计费的,收费标准暂不作
调整。
    2.降低车辆通行费后的收费额度以元为单位,尾数不足一元的按照一元计收。
    3.目前收费文件中各类客车的收费标准暂不作调整。
    四、经市政府同意,明年市交委将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和单位按照交通部的规
定,研究统一全市收费车型和实施计重收费工作,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各自工作,认真做好研究调
查,保证收费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社会稳定和正常运输。
    五、本文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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