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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江北区佳侬商业街物业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日期: 2005-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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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1-20               渝价[2005]58号 

 

重庆大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佳侬商业街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你公司受重庆太子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委托对佳侬商业街实施物业管理服务。根据你司申报;佳侬商业街商场具备有:自备发电
机,电梯1台、电扶梯5台,有中央监控消防设备、烟感、喷淋系统;中央闭路电视监控防盗系统,
中央空调,有物业管理用房和社区活动用房;每层楼均有公用卫生间,卫生间设洗手盆,门厅、过
道等公共地段楼地面敷设大理石或高级石材,且置放有绿色植物。达到上述收费标准后,佳侬商业
街商场物业服务符合商场物业服务一级收费标准。经我们现场查验,该商场还有部分设施设备未达
到申报条件。因此,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基准价:商场:7.00元/平方米、月(含日常维修费40%)。该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为
政府指导价。
    有效时限:自本文件生效之日起至设备设施等相关条件达到申报条件,经物价部门核定的正
式文件生效之日止。
    试行期间:因申报的相关条件还未完善,上述收费标准应下浮30%收取。下浮的30%由建设单
位承担。
    重新申报:该商场设备设施等相关条件达到申报条件后,物业管理企业应重新申报物业服务
正式收费标准。
    (二)售房时,对物业管理服务承诺的收费标准低于上述收费标准的,仍按承诺办。
    二、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物价管理规定,除上述服务收费项目
外,不得自立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向业主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同时,应保质保量提供服务,不
得多收费少服务、只收费不服务。
    三、收到文件后,物管公司须持本通知到市物价部门办理明码标价监制手续,收费时实行明
码标价,并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醒目位置进行
长期公示。
    四、物业管理企业的实际收费项目和标准,该物业管理公司在第一次收费结束后的一月内应
抄报我局房地产价格处备查。
    五、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物价管理
法律、法规及物价政策规定,自立收费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向业主收费的,应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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