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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降低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

日期: 2005-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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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1-13                 渝价[2005]54号

 

有关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交通局(委)、高投公司:
    根据交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降低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4]622号)的精神,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于
2004年12月31日联合下发了《关于降低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4]798号),现
对其中的有关内容补充如下:
    1.原一、二级公路(含桥梁、隧道和渡口)收费文件中10—15吨(含15吨)货车按照原收费
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降低20%后收取的费额,低于或等于10吨货车的计算费额的,一律按10吨货车
的计算费额收取。
    2. 原一、二级公路(含桥梁、隧道和渡口)收费文件中15吨以上的货车按照原收费文件规定
的收费标准降低30%后收取的费额,低于或等于降幅后15吨货车的计算费额,一律按降幅后15吨货
车的计算费额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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