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渝快办 互动交流 专题专栏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价格信息 > 价格政策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规范市教委直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行为的通知

日期: 2005-04-01
字体:

 

                       2005-01-27               渝价[2005]76号 

 

市教委直属各中小学校、西师附中、西师附小、重师大附小: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收费办法实施方
案的通知》(渝办发〔2004〕260号)和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规范我市义务教
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行为的通知》(渝价〔2004〕740号)的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市教委直属
中小学校、西师附中、西师附小和重师大附小服务性收费行为,治理教育乱收费,切实维护广大群
众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务必遵照执行。
    一、服务性收费基本原则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组织开展的教学以外的服务性活动并收取一定费用,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
按成本收取的原则,严禁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接受服务,严禁强行统一向学生收取费用,严禁只收
费不服务或少服务。
    二、服务性收费项目与标准
    服务性收费项目由市定,各学校无权制定服务性收费项目。具体项目和标准如下:
    1.课外教育活动费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外教育活动管理按《重庆市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外教育活动管理
指导意见(试行)》(渝教基〔2002〕10号)执行。周一至周五,每天课外教育活动时间控制在一小
时以内,每学期不超过16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组织课外教育活动,可以向自愿参加的学生收取课
外活动教育费,每生每小时1.5元,每生每期不得超过120元。
    2.体检费
    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要求,开展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健康保健,学生常见病和传染
病预防等基础卫生保健工作。体检费仅限于向自愿参加体检的学生收取,每生每期6元。
    3.学具材料费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为培养学生综合素质,提高学生动手能力而组织教育教学活动,需要购买
有关材料和器具,可以向自愿参加的学生收取学具材料费,小学每生每期10元,初中1-2年级每生
每期15元。
    4.升学考前补习费
    升学考前补习费仅限于向自愿参加补习的初三学生收取。补习不得上新课,考前补习时间总数
每期不超过10天,每天不得超过6课时,每生每课时1.5元,每生每期不得超过90元。
    5.课余时间上网费
    学生课余时间上网费仅限于向课余时间自愿使用学校网络设施上网的学生直接收取,任何学
校不得按人头平均统一向学生收取上网费。
    学生课余时间上网管理按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关于中小学校内计算机网络设
施课余时间向中小学生开放的实施意见》(渝教基〔2004〕75号)执行。课余时间上网费限额标
准:0.8元/生.小时。
    6.教辅资料费
    严格控制教辅资料的种类和数量,坚持“一教一辅”原则。学校可以向自愿购买教辅资料的
学生收取教辅资料费,小学每生每期34元,初中1-2年级每生每期54元,初中三年级每生每期69
元,含《寒假生活》和《署假生活》费用。
    市教委将下发有关教辅资料的推荐目录,各学校应按推荐目录征订教辅资料。
    7.影视教育费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通过影视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可以向学生收取影视教育费,每生每期15
元。各学校应通过组织学生到影院观看或采取自行放影片等形式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每学期不得少
于3场。
    此外,重庆市巴蜀小学校属于渝价〔2004〕740号文件规定的13所实施中澳音乐教育实验项目
的实验学校之一,可按70元/生.期标准向参加中澳音乐教育实验项目培训的学生收取培训费。
    三、服务性收费监督与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属非营利性的服务性收费,按相关规定免税和不纳入财政专户
管理。严禁将服务性收费资金转交非财务机构管理、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等。
    各学校应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亮证收费制度。服务性收费必须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要求
对《收费许可证》进行年审,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票据。
    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每学期开学前要公布服务性收费项目、收费
标准、收费依据、举报电话等,凡未列入收费公示栏内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违反学生自愿原则
强行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均视为乱收费,学生、学生家长有权拒交,学校和有关单位不得打击报复,
否则,一经查实,将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严肃查处。
    四、各学校应加大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力度,鼓励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服务性收费给
予适当减免。
    五、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六、本通知从2005年春季开学起执行。
    七、本通知由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联合行文解释。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