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道路运输许可证件和车辆营运证收取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2005-02-02 渝价[2005]94号
市交委:
根据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道路运输许可证件和车辆营运证收费问题的通知》
(渝财综[2004]225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将道路运输许可证件和车辆营运证收取工本费标准及
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1.客运线路标志牌:铝质每块95元;纸质每块10元;线路牌附卡:每张10元。
2.经营许可证:每本10元。
3.车辆营运证:每本10元。
4.服务监督卡:每个10元。
5.驾驶培训结业证书:每本10元。
6.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危险货物运输、营运驾驶员、教练员):每证10元。
7.教练车标志牌:铝质每块95元;纸质每块10元。
8.机动车维修合格证:每证5元。
9.出租汽车标价签(补办):每套10元。
10.汽车维修从业资格证:每证5元。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自觉
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请从文到之日起执行。原渝价[2004]465号文件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