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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法官培训中心职工住宅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通知

日期: 2005-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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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02-24             渝价[2005]116号 

 

重庆市法官培训中心、重庆新原兴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你们“关于报送法官培训中心职工住宅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申报表及成本资料”收悉。经
我局会同市建委、市国土房管局进行审查,法官培训中心职工住宅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筑总面积
59626.44平方米。其中:住宅销售建筑面积490161.10平方米,住宅销售套内建筑面积41384.75平
方米。同意其住宅销售价格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套建筑面积符合市政府[2001]117号令规定面积标准的住宅,其销售基准价格:套内建
筑面积每平方米1932元(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631元)。在此基础上,房屋开发企业可根据楼层和朝
向因素,上浮不超过10%;下浮不限。
    二、计入上述价格成本的公摊部位有:变电所、电梯间、外墙、风机房、风井、管井、公
厕、门厅、设备房等公共部位。
    三、代收费
    1.天然气安装费;
    2.闭路电视安装费;
    3.住户直接与水电经营单位结算的一户一表安装收费;
    4.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应由购房人交纳的税费。
    上述代收费的收费标准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凭收费单位开具的收费单据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四、上述价格仅限于对市高法院职工销售。
    五、单套建筑面积超过市政府[2001]117号令规定面积标准的住宅,开发企业按规定在接受有
关部门的处理和补交土地出让金与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减免的优惠税费后,可按商品房价格销售;
但必须将补交土地出让金和税费的收据,以及具体的楼层房号报我局房地产价格处备案;未补交土
地出让金和税费的,不能按商品房价格销售。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明码标价的要求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和代收费张贴在售房部
的显著位置,接受职能部门的检查和群众监督。同时,房屋开发企业还应按月向我局房地产价格处
报送住宅销售情况和具体销售价格(以套为单位),接受物价部门的日常监督。未按规定办理,物
价部门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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