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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核定部分考试收费上缴标准等收费问题的复函

日期: 2005-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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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03-03                 渝价[2005]136号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你委《关于核准我委机关部分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部分考试收费上交标准的函》(渝教函
[2004]11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及《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你委申报的各类毕(结)
业证书工本费应属新增行政事业性收费,请你委按规定向市财政局和我局提出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
书面申请,经市政府批准设立收费项目后,由我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专业证书班招生考务建档费
    凡举办大中专专业证书班的学校,每招生一次,由市教委按实际录取学生数,每人收取40
元;单科班学员每人收取20元。该项费用由学校支付,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
    三、社会力量办学建档费
    每专业招生一次,由教育行政部门按当年实际录取学生数,每人一次性收取20元。该项费用
由招生学校缴纳,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收费范围为中等职业学校。
    四、渝价[2001]534号文件核定了我市中小学毕业考试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根据有关规定,
经研究,同意各区县(自治县、市)教委按以下标准向你委考务办公室上缴部分考务费:
    1.初中毕业会考:每人每科0.59元。
    2.高中毕业会考:每人每科5元;实验操作每人每科1.2元。
    3.省级重点中学(含参加市联招的学校)高中招生考试:每人26元。
    4.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每人每项2元;
    上述费用专项用于征题、命题、入闱保密、试卷印制与押运、租用场地、题库建设与管理等
开支,不得挪作他用,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上述各项收费应严格遵守渝办发[2004]284号有关规定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实行
收支两条线管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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