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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庆电网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 2005-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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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重庆电网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渝价〔2005〕21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重庆市电力公司、各大中型发电企业:
    为缓解当前煤炭、电力供应紧张状况,理顺煤电价格关系,疏导突出电价矛盾,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建立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09号)和《关于华中电网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667号)有关规定,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调整和规范发电企业上网电价
    (一)实施煤电价格联动:为解决2004年6月以来煤价上涨(其中2005年按上涨8%计算)以及取消超发电对电价的影响,将重庆电网(含重庆市电力公司所属控股公司)、万州地方电网、奉节地方电网统调燃煤机组上网电价提高每千瓦时1.8分,涪陵电网统调燃煤机组上网电价提高每千瓦时2.1分,重庆市境内水电机组上网电价提高每千瓦时0.3分。超发电量统一按政府核定上网电价执行。    (二)核定和调整部分电厂上网电价:重庆白鹤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29元,白鹤发电厂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307元,狮子滩水力发电总厂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2192元,重庆南川爱溪电力有限公司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562元,涪陵石板水电厂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284元,重庆建荣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上网电价核定为每千瓦时0.3270.327元,重庆市小水电上网最低保护价由现行每千瓦时0.13元提高到0.185元。此次全市上网电价调整后,凡未达到最低保护价的小水电,均按每千瓦时0.185元执行。同兴垃圾处理有限公司上网电价按原重庆市计委关于《重庆同兴垃圾处理厂焚烧发电上网第二次专题工作会议纪要》(2001第32期)执行。
    (三)调整省外送渝电量结算价格:三峡电力到重庆市的落地电价为每千瓦时0.2838元,其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222元。二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渝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245元(不含输电费)。四川净送重庆的9亿千瓦时电量结算电价为每千瓦时0.255元。
    (四)新投产机组上网电价:重庆市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新投产燃煤机组(含热电机组)上网电价,未安装脱硫设备的调整为每千瓦时0.312元;安装脱硫设备的在此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015元。今后新投产燃煤机组一律按上述价格执行。现执行临时上网电价的企业,统一在临时上网电价的基础上,按燃煤机组每千瓦时加价1.8分、水电机组加价0.3分作为正式上网电价。
    以上(二)、(三)、(四)条已包含煤电价格联动因素。
    (五)上网电价调整后,发电企业要加强管理,挖潜降耗,努力消化煤炭价格上涨等成本增支因素。
    二、相应提高重庆电网销售电价水平
    (一)为疏导重庆电网电煤涨价影响、外购电增加成本、第二批体改县同价价差及适当调整网内水电企业上网电价等问题,经国家发改委审定批准,将重庆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提高每千瓦时2.89分。其中,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农业排灌及中小化肥生产用电价格暂不调整。其他各类用电具体调整标准为:属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中采用离子膜法工艺的氯碱生产用电和年产能10万吨以上的电解铝生产用电电度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分钱,趸售用户电度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分钱,其余各类用户的电度电价均提高4分钱。
    (二)《重庆市电网销售电价表》(附件一)中已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供电企业不得在价外向用户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三)重庆市电力公司控股的区县电力公司电价中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及随电费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仍按与国网实行同价前规定的标准和范围执行。巴南、永川、綦江、铜梁、南川、潼南、忠县供电公司,大工业、非普工业用电中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钙镁磷肥、电炉黄磷、电石、中小化肥用电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按每千瓦时1分执行。
    (四)根据原国家计委计交能[1996]583号文件规定,化肥生产用电免征农网还贷资金每千瓦时2分,为此,中小化肥生产用电按《重庆市电网销售电价表》(附件一)中的表列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分执行。电气化铁路牵引力用电仍按原规定免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即按表列价格每千瓦时降低2.2分执行。
    (五)农网还贷资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均不参加丰枯、峰谷调峰电价和力率调整电费办法。
    (六)重庆市电力公司直供区域实施的调峰电价制度仍按重庆市物价局和原重庆市电力局《关于印发〈重庆电网丰枯峰谷调峰电价办法的通知〉》(渝价[2000]341号)和《重庆市物价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疏导重庆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04]380号)中有关规定执行。重庆市电力公司控股的区县电力公司和万州、涪陵、奉节地方电网应积极创造条件实行调峰电价制度。
    (七)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6个高耗能行业实行的差别电价政策和规范企业自备电厂有关价格、收费政策,仍按国家发改委和我市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八)销售电价执行的范围为重庆市电力公司直供区域及重庆市电力公司控股的23个区县(自治县、市)供电公司供电区域。万州区、涪陵区、奉节县此次同步执行重庆市电力公司销售电价。
    (九)由于电力体制发生变化,重庆市电力公司与其控股供电公司上下网电量交换属于内部结算,因此,结算价格由其自行确定,不再执行现行趸售电价。
    三、新电价执行时间自2005年5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四、电力价格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供电企业和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务必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以确保电价方案顺利实施。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1.重庆市电网销售电价表
          2.重庆市电网趸售电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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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重庆市电网销售电价表

用电分类

电度电价(元/千瓦时)

基本电价

不满

1-10

35-110

110

220千伏

最大需量

变压器容量

1千伏

千伏

千伏以下

千伏

及以上

(元/千瓦/月)

(元/千伏安/月)

一、居民生活用电

0.463

0.453

0.453

 

 

 

 

二、非居民照明用电

0.742

0.727

0.712

 

 

 

 

三、商业用电

0.835

0.820

0.805

 

 

 

 

四、非普工业用电

0.611

0.596

0.581

 

 

 

 

其中:中、小化肥用电

0.290

0.280

0.270

 

 

 

 

五、大工业用电

 

0.501

0.481

0.466

0.456

24

16

其中:1、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钙镁磷肥、电炉黄磷

 

0.437

0.417

0.402

0.392

24

16

2、电石

 

0.427

0.407

0.392

0.382

24

16

3、中、小化肥

 

0.204

0.189

0.179

0.174

21

14

4、电解铝

 

0.477

0.457

0.442

0.432

24

16

六、农业生产用电

0.422

0.412

0.402

 

 

 

 

七、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

0.190

0.180

0.170

 

 

 

 

    注:
    1、对重庆市电力公司(母公司)直供区,上表所列价格,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外,均含三峡基金每千瓦时7厘,农网还贷基金2分;除农业生产、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具体标准为:居民生活用电每千瓦时2分,非居民照明用电、商业用电每千瓦时3.84分,非普工业、大工业用电每千瓦时2.2分(其中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钙镁磷肥、电炉黄磷、电石、中小化肥用电每千瓦时1分)。
    2、对重庆市电力公司所属各控股供电公司供区,上表所列价格中,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征收范围和标准仍按与国家电网同价前的规定执行。
    3、根据原国家计委计交能[1996]583号文件规定,对已下放地方的原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生产用电、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表列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7分执行;抗灾救灾用电和原化工部发放生产许可证的氮、磷、钾、复合肥企业生产用电,按表列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分执行。属国家产业政策鼓励项目,采用离子膜法工艺的氯碱生产用电和年产能10万吨以上的电解铝生产用电电度电价按表列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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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重庆市电网趸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用电分类

县级趸售

县级以下趸售

1-10

35千伏

1-10

35千伏

千伏

及以上

千伏

及以上

一、居民生活用电

0.289

0.289

0.329

0.329

二、非居民照明用电

0.502

0.499

0.542

0.539

三、商业用电

0.583

0.580

0.623

0.620

四、工业、非工业用电

0.415

0.401

0.445

0.431

五、农业生产用电

0.325

0.315

0.345

0.335

六、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

0.120

0.115

0.120

0.115

    注:
    1、上表所列价格,县级趸售电价只含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县级以下趸售电价含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和农网还贷资金。
    2、趸售电量除农业生产、农业排灌用电外,其他各类用电仍在价外收取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具体标准为:居民生活用电每千瓦时2分、非居民照明、商业用电每千瓦时3.84分,非普工业用电每千瓦时2.2分。
    3 、该表适用于重庆市电力公司趸售其非控股供电企业,对其控股供电公司,不适用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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