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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日期: 2005-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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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05-09                  渝价〔2005〕23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中油股份公司重庆销售分公司:
    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并结合国内市场实际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现行石油价格接轨办法,决定适当调整柴油出厂价格和零售中准价格。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5]12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市成品油零售价格通知如下:
    一、柴油(标准品)零售中准价每吨提高150元, 具体零售中准价为:一价区由每吨3960元调整为4110元;二价区由每吨4060元调整为4210元。
    二、高标准清洁汽油(标准品)零售中准价不作调整。具体零售中准价仍为:一价区每吨为4750元;二价区每吨为4850元。
    三、我市汽、柴油具体零售价格由中油公司重庆销售分公司按中石油集团公司的安排在市级主要报纸上向社会公开发布,并抄送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
    四、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加强对成品油价格调整政策的宣传工作,并对社会各方面特别是交通运输行业运营情况进行监测,及时反馈市场及价格情况,同时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维护成品油市场的正常秩序。
    以上价格自2005年5月10日起执行。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5]12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发改电[2005] 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完善石油价格接轨办法及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计电[2001] 96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计电[98] 52号)中的有关规定,现决定适当提高柴油价格,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石油、石化集团公司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柴油(标准品,下同)出厂价格每吨提高150元,即每吨由3320元调整为3470元。其他非标准品出厂价格由石油、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供军队用的灯用煤油出厂价格每吨由3340元调整为3490元;海军燃料油出厂价格每吨由2390元调整为2500元。
  供铁道、交通等部门专项油价格在国家规定的提高后的供军队用油出厂价基础上,在上下8%的浮动幅度内,由供需双方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协商确定。供渔业、林业和农垦三个专项部门的柴油价格按提高后的出厂价格执行,暂不上浮。
  二、柴油零售中准价按照出厂价调整幅度等额提高。提高后的各省(区、市)或中心城市柴油零售中准价见附表。
  石油、石化集团公司在零售中准价基础上,在上下8%的浮动幅度内,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区别安排各地柴油具体零售价格。各加油站(供油点)供渔业船用柴油价格按提高后的零售中准价执行,暂不上浮。
  三、在执行配送制的地区,石油、石化集团公司供应系统外社会加油站的柴油批发价,批零准差率不得小于5.5%;未执行配送制的地区,由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在此基础上考虑运杂费因素合理确定批零差率的低限。
  四、以上价格自2005年5月10日起执行。
  五、鉴于此次调价方案出台时间紧迫,为确保调价方案按时执行,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和石油、石化集团公司要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六、石油、石化集团公司要将调整的柴油出厂价、批发价和零售价、抄送有关省级物价部门。调价后,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省级主要报纸向社会公开发布柴油的零售中准价及规定的浮动幅度,石油、石化集团公司发布柴油的具体零售价。
  七、石油、石化集团公司要积极组织成品油生产,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不得突破国家规定的价格水平,并确保成品油的市场供应。同时,要及时向各地政府和价格主管部门报告成品油市场供应情况和价格执行情况。
  八、各级政府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柴油提价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并加强成品油市场的监测和价格监督检查,对突破国家规定价格和变相涨价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
  九、各省(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及石油、石化集团公司要在5月12日前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和存在问题报告我委价格司(传真电话:010-68502194)。
  附表: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柴油零售中准价格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五年五月八日

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柴油零售中准价格表

单位:元/吨

 

0号柴油

一、实行一省一价的地区

 

北京市

3925

天津市

3925

河北省

3925

山西省

3980

辽宁省

3925

吉林省

3925

黑龙江省

3925

上海市

3930

山东省

3935

湖北省

3950

河南省

3945

海南省

4050

广东省

3990

广西壮族自治区

4050

宁夏回族自治区

3925

甘肃省

394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3830

二、暂不实行一省一价的地区

 

呼和浩特市

3940

南京市

3915

杭州市

3940

合肥市

3945

福州市

3970

南昌市

3945

长沙市

3960

成都市

4145

重庆市

4110

贵阳市

4075

昆明市

4105

西安市

3935

西宁市

3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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