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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国道210线綦江北渡至珠滩段公路变更收费主体调整收费年限的批复

日期: 2005-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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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3-30                 渝价[2005]162号 

重庆高等级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国道210线綦江北渡至珠滩段起于綦江与江津交界的北渡,途径桥河镇,古剑镇雷神店,止于珠滩,全长20.5公里。该项目总投资9500万元,其中业主自筹3000万元,其余6500万元由银行贷款。重庆市计委以渝计委能[2000]112号和原重庆市交通局以渝交局[2000]221号批准同意由重庆綦江博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按山岭重丘二级公路技术标准进行投资改造。1999年重庆市财政局、物价局、原交通局以渝财预外[1999]111号文批准收费立项。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以渝价[2001]730号批准同意该段公路试收费,并以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物价局渝交委[2003]334号、渝交委[2004]383号批准同意延长试收费至2005年4月23日。2004年底,该项目已完善竣工验收和转正审批等相关手续。根据市政府渝府[2003]109号文件要求及相关规定,重庆高等级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04年12月14日与重庆綦江博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签定了该段路的回购合同,完成了该段路的回购工作。经市政府及市级相关部门批准同意,变更国道210线綦江北渡至珠滩段的收费主体和年限,并重新明确相关事宜。

一、收费标准:

         车型

标准

站点

摩托车

(二、三轮)

1吨(含)以下货车,10座(含)以下客车

1-3吨(含)货车11-30座(含)客车

3-5吨(含)货车,31-50座(含)客车

5-10吨(含)的货车,51座以上的客车

10-15吨(含)的货车

15吨以上

货车

綦江北渡

至珠滩段

2元/车次

8元/车次

10元/车次

15元/车次

3元/吨次

2.4元/吨次

2.1元/吨次

注:1.普通客车以核定准载座位每10座折合1吨计费,卧铺客车每7座折合1吨计费,货车、拖拉机以行驶证核定的吨位计算,5吨以上尾数不足1吨均按四舍五入计算。

2.对改型(装)、降低载质量(降吨位)的车辆,其计量吨位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

3.10-15吨(含)货车按上述标准收取的费额,低于或等于10吨货车的计算费额的,一律按10吨货车的计算费额收取;15吨以上货车按上述标准收取的费额,低于或等于15吨货车的计算费额的,一律按15吨货车的计算费额收取;其他有关事项按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渝价[2004]798号和渝价[2005]5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站点设置及收费方式:

按照市人民政府渝府[2001]146号文的规定,在该段公路綦江农机厂附近设置一个綦江主线收费站,对过往车辆实行双向过站式收费。你司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部分车辆适当采取一定的优惠政策。

三、根据市人民政府渝府[2002]195号文、渝府[2003]109号文和渝府[2004]104号文的有关规定,同意高投司所有回购公路的收费期限从回购之日起收费25年,即从2004年12月14日至2029年12月13日止。若项目业主在2005年未动工建设桥河加油站段0.95公里公路,该段公路的正式收费年限将相应减少1年。

四、收费及管理人员控制在30人以内。

五、收费主体:重庆高等级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六、收费范围:

    除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理突发事情的统一标志和制式警车,市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外,其他任何机动车辆均应缴纳通行费。

七、你司在收费前应办理明码标价公示牌,公布收费文件,使用税务发票,照章纳税,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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