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永泸公路全段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二00五年四月十九日 渝价[2005]205号
重庆高等级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永泸公路是重庆市西部县(市)通往西南出海干道的连接线,是南(屏)泸(洲)公路的一段,公路全长36公里。经渝计委能〔1997〕994号文和渝计委能〔1999〕67号文批准工程工可立项,同意对该公路按平原微丘二级公路进行改建。后经重庆市计委能〔2002〕1015号文对该公路技术等级进行调整按国家一级公路技术标准进行改建,总投资控制在34900万元。1997年重庆市财政局、物价局、交通局以渝财预外〔1997〕146号文批准收费立项。该项目投资大,工期长,工程分为两期建设,一期工程永师段14.8公里于2000年 1月建成通车。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原重庆市交通局以渝价[1999]664号文批复永泸公路一期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重庆市物价局以渝价[2001]58号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物价局、财政局以渝交委[2002]453号文和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物价局以[2004]66号文分别批复了该段路一期工程的延期收费。二期工程双竹至泸洲段21.2公里由重庆新丰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负责建设,由于资金紧缺,工程建设缓慢,为加快永泸公路建设步伐,早日打通重庆至泸洲出境通道,进一步改善永川交通状况和投资环境,高投司按照市政府〔2003〕109号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审查同意后,于2004年6月4日对该公路一期进行了回购,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渝发改交[2004]1176号批复了永泸公路二期的项目法人由原来的重庆新丰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变更为重庆高等级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同时高投司将二期工程委托重庆新丰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进行建设管理。2005年4月,永泸公路二期己全线完工。根据高投司申报的相关资料,经市级相关部门审查后,同意二期工程于4月20日正式通车收费。按照“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规定,现明确永泸公路全段车辆通行费标准、站点及收费年限等相关事宜。
二、收费标准:
标准 站点 |
摩托车 (二、三轮) |
1吨(含)以下货车,10座(含)以下客车 |
1吨(含)以上至3吨货车,11座至30座(含)客车 |
3吨(含)以上至5吨(含)货车,31座以上至50座(含)客车 |
5吨以上至10吨(含)货车,51座以上客车 |
10吨以上至15吨(含)货车 |
15吨以上的货车 |
永师站 |
2元/车次 |
6元/车次 |
10元/车次 |
12元/车次 |
2元/吨次 |
1.6元/吨次 |
1.4元/吨次 |
吉安站 |
2元/车次 |
8元/车次 |
12元/车次 |
15元/车次 |
3元/吨次 |
2.4元/吨次 |
2.1元/吨次 |
注:1、普通客车以核定准载座位每10座折合1吨计费,卧铺客车每7座折合1吨计费,货车、拖拉机以行驶证核定的吨位计算,5吨以上尾数不足1吨均按四舍五入计算。
2、对改型(装)、降低载质量(降吨位)的车辆,其计量吨位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
3.10-15吨(含)货车按上述标准收取的费额,低于或等于10吨货车的计算费额的,一律按10吨货车的计算费额收取;15吨以上货车按上述标准收取的费额,低于或等于15吨货车的计算费额的,一律按15吨货车的计算费额收取;其他有关事项按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渝价[2004]798号和渝价[2005]5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站点设置及收费方式:
按照市人民政府渝府〔2004〕276号文的规定,该段公路设置永师站(153km)、吉安站(182km),对过往车辆实行双向过站式收费。你司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部分车辆适当地采取一定的优惠政策。
四、按照市人民政府渝府〔2003〕109号文的规定,该段公路的收费年限应从回购之日起25年,即从2004年6月4日至2029年6月3日止。你司应如期完善永泸公路的竣工验收,并及时准备好相关资料,报市级有关部门备案。
五、收费及管理人员控制在40人以内。
六、收费主体:重庆高等级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七、收费范围: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情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市政府批准执行抡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外,其余任何机动车辆均缴纳通行费。
八、你司在收费前应办理明码标价公示牌,公布收费文件,使用税务发票,照章纳税,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