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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审核处理意

日期: 2005-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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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04-13              渝价[2005]20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意见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函[2004]21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委办《关于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405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
务工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不合理规定。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委《关于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的通知》要求,再次重申在我市范围内,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职业工种限制一律取消,不得干涉企业自主合法使用农民工;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手续,要按照“规范程序、公开透明、方便办理”的原则进行简化,逐步实行暂住证一证管理。
    二、进一步取消和降低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取消就业证卡工本费(重庆市外来人员就业证、重庆市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降低各类从业人员就业健康证(塑封),由16元/证降为10元/证。严禁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变换手法继续向农民工乱收费。
    三、严格规范各种中介服务收费。有关机构为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提供职业介绍等中介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所属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免费为求职登记的农民提供职业介绍服务,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解决。对农民工集中、财政压力大的区县(自治县、市),市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
    四、做好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培训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实施“阳光工程”和“百劳工程”,应把农民工的就业培训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制定专门的培训计划,加强农民工技能培训,培训经费实行政府、用人单位和农民个人共同分担的投入机制。市、区县(自治县、市)两级财政应设农民工培训经费,专项用于农民工培训工作。农民工参加的技能性培训,应坚持自愿原则,由农民工自行选择,严禁强制农民工参加各种有偿培训和职业资格鉴定并收取费用。各级农业、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价格、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培训机构的规范和管理,防止借培训之名,对农民工乱收费。
    五、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简化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各种手续,防止变换手法向进城就业农民及用工单位乱收费”的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健全和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和责任领导的责任,对触犯刑律的有关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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