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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重庆乌江电力公司电网销售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 2005-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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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05-18               渝价[2005]253号

 

黔江区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建立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09号)和《关于华中电网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667号)规定,为缓解当前煤、电供应紧张状况,疏导突出电价矛盾,规范电价管理,经我局研究,决定适当调整重庆乌江电力公司电网销售电价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和规范发电企业上网电价
    1.重庆乌江电网统调水电机组上网电价提高每千瓦时0.3分。小水电上网最低保护价由现行每千瓦时0.13元提高到0.185元。此次上网电价调整后,凡未达到最低保护价的小水电,均按每千瓦时0.185元执行。超发电量统一按政府核定上网电价执行。
    2.重庆乌江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新投产燃煤机组(含热电机组)上网电价,未安装脱硫设备的调整为每千瓦时0.312元;安装脱硫设备的在此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015元。今后新投产燃煤机组一律按上述价格执行。
    二、相应提高重庆乌江电力公司电网销售电价水平
    1.为解决重庆乌江电力公司因省外趸购电价格和水电上网电价上涨的影响,决定将乌江电力公司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提高每千瓦时2.44分。具体调整标准为:属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中采用离子膜法工艺的氯碱生产用电和年产能10万吨以上的电解铝生产用电电度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分钱,趸售用户电度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分钱,其余各类用户的电度电价每千瓦时均提高4分钱。各类用户具体价格水平见附件一。
    2.《重庆乌江电力公司电网销售电价表》中价格为电力企业对直供和趸售用户的最终电价,供电企业不得在价外向用户另行收取其他费用。除表列价格外新增类别用电价格另行报批。
    3.重庆乌江电力公司直供区域实施的调峰电价制度仍按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重庆乌江电力公司实行丰枯电价的批复》(渝价[2004]701号)文件规定执行。
    4.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6个高耗能行业实行的差别电价政策和规范企业自备电厂有关价格、收费政策,仍按国家发改委和我市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新电价自2005年5月25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四、电力价格调整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请你局和电力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实施,并向用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得到贯彻落实。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重庆乌江电力公司电网销售电价表

附件一:

乌江电力公司电网销售电价

用电类别

电度电价(元/千瓦时)

基本电价

不满

1千伏

1-10

千伏

35-110

千伏

110

千伏

最大需量

(元/千瓦/月)

基本容量

(元/千伏安/月)

一、非普工业用电

0.550

0.535

0.520

 

 

 

二、大工业用电

 

0.424

0.404

0.389

24.00

16.00

     其中:1、电炉铁合金、工业硅

 

0.371

0.351

0.336

24.00

16.00

           2、电解锰

 

0.393

0.373

0.358

24.00

16.00

四、县级趸售

 

0.353

0.343

0.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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