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合川盐(井)三(汇)段公路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2005-05-08 渝价[2005]227号
合川市物价局、交通局:
你们报来《关于国道212线合川至北碚界段和合川盐(井)至三(汇)公路正式收费的请示》(合川物价文[2004]24号)收悉。经市级相关部门会审后,现对有关情况批复如下:
一、合川市盐井至三汇段公路全长33.17公里。该项目经重庆市计委分别以重计委能[1998]1405号文批准工程建设立项,以渝计委交[2002]376号批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重庆市财政局、物价局、原交通局以渝财预外[1998]86号文批准收费立项。重庆市物价局、交通委员会以渝价[2002]610号批准该段公路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该项目总投资6827.98万元,其中:银行贷款5157万元,企业自筹1670.98万元。根据国家“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有关政策规定,同意县道357线合川盐(井)至三(汇)段公路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
二、收费标准:
站点 高枧收费站 黄花收费站
标准
车型
摩托车(二、三轮) 1元/车次 1元/车次
1吨(含)以下货车,10座(含)以下客车 5元/车次 5元/车次
1-3吨(含)货车, 11-30座(含)客车 8元/车次 8元/车次
3-5吨(含)货车,31-50座(含)客车 13元/车次 13元/车次
5-10吨(含)货车,50座以上客车 3元/吨次 3元/吨次
10-15吨(含)货车 2.4元/吨次 2.4元/吨次
15元以上货车 2.1元/吨次 2.1元/吨次
注:1.普通客车以核定准载座位每10座折合1吨计算,卧铺客车每7座折合1吨计算,货车以行驶证定的吨位计算。按吨次计费的车辆,其载重吨位尾数不足1吨均按四舍五入计算。
2.对改型(装)、降低载质量(降吨位)的车辆,其计量吨位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
3.10-15吨(含)货车按上述标准收取的费额,低于或等于10吨货车的计算费额的,一律按10吨货车的计算费额收取;15吨以上货车按上述标准收取的费额,低于或等于15吨货车的计算费额的,一律按15吨货车的计算费额收取;其他有关事项按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渝价[2004]798号和渝价[2005]5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站点设置及收费方式: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2002]97号文件规定,在盐井至三汇公路段设置高枧和黄花两个主线收费站,对过往车辆实行过站双向式收费。收费主体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部分车辆采取一定的优惠政策。
四、收费及管理人员控制在40人以内。
五、收费主体:重庆合泰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六、根据市人民政府渝府[2005]71号文件的规定,同意该段公路的正式收费年限为22年(含2年试收费),即从2002年10月23日至2024年10月22日止。
七、收费范围:
除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理突发事情的统一标志和制式警车,市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外,其他任何机动车辆均应缴纳通行费。
八、收费主体在收费前应办理明码标价公示牌,公布收费文件,使用税务发票,照章纳税,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