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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我市交通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修改意见的补充通知

日期: 2005-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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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05-18           渝价[2005]266号

 

市交通委员会,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
    为适应我市水运市场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收费秩序,根据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的通知》(交工发[1992]672号)、《关于<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的补充通知》(交运字[1990]500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7]2500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交通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补充通知如下:
    一、原渝价[2000]386号文件附件四《重庆市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第八条第一段修改为:能准确核定运费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按6%计征航养费,对难以准确反映运费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按以下规定征收。
    二、原渝价[2000]386号文件附件七《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第七条征收标准后增加一段:能准确核定营运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按1.6%计征水路运输管理费,对难以准确反映营运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按以下规定征收。
    三、本通知从2005年3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凡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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