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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

日期: 2005-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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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05-23                    渝价[2005]272号

 

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农机事业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动车及驾驶员收费管理,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1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机动车牌证工本费按照全国统一的收费标准执行(文件附后)。
    二、机动车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时,收取安全技术检验费收费标准为汽车每车次100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摩托车、拖拉机每车次60元。没有检测设备而进行人工检验的,按照上述收费标准减半收费。对第一次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应免费复检一次,第二次以上复检每次复检减半收费。
    三、驾驶许可规范化考试费收费标准:
    根据公安部发布《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71号令)的规定,进行规范化考试场建设,经验收合格达到规定要求,并按规定考试内容和要求组织考试,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按以下标准执行。未达到规范化考试规定要求的,仍按渝价(2001)272号文件规定执行。
    (一)科目一,使用计算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规范化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次50元。
    (二)科目二,使用红外线桩考仪进行场地驾驶技能规范化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次160元;三轮汽车、摩托车、拖拉机每人每次80元。
    (三)科目三,在场内道路和实际道路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规范化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次180元,三轮汽车、摩托车、拖拉机每人每次90元。
    (四)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和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71号令)规定科目进行考试,并按相应考试科目收费标准收费。
    (五)对驾驶许可规范化考试不合格者,每个科目应免费补考一次;补考不合格者申请重新考试时,收费标准按规定标准执行,其中科目一(理论考试)减半收取。
    (六)驾驶许可规范化考试收费标准作为试行标准,试行期一年。在试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四、各收费单位接此通知后到物价部门重新办理《收费许可证》,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的征收管理及票据使用按《重庆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试行办法》(渝财综[2003]26号)执行。
    五、以上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从2005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
                            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00四年十二月七日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公安部、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国机动车牌证等收费标准的函》(公交管[2004] 131号)、农业部《关于申请制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工本费安全技术检验费和驾驶员考试费等收费标准的函》(农机函[2004] 2号)收悉。为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和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牌证工本费依法实行全国统一的收费标准。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汽车、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低速货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摩托车、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对拖拉机(以下简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发放号牌时收取号牌工本费、临时号牌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
  1、汽车反光号牌每副10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80元;
  2、挂车反光号牌每面50元、不反光号牌每面30元;
  3、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牌每副25元;
  4、摩托车反光号牌每副7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50元;
  5、机动车临时号牌每张5元。
  上述号牌工本费标准均包括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及号牌安装费用。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在对机动车发放行驶证、临时行驶证时,收取行驶证、临时行驶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行驶证每本15元、临时行驶证每本10元。行驶证、临时行驶证工本费标准包括机动车行驶证、临时行驶证所附照片的拍摄费用和照片塑封费用。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在向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时,收取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在对考试合格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发放驾驶证时,收取驾驶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五)补发机动车牌证和驾驶证均按上述标准收费,不得加收任何费用。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每个1元;车主自愿安装号牌架的,铁质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只5元(含号牌安装费),铝合金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只10元(含号牌安装费)。
  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在对机动车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时,收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的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汽车每车次不超过100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摩托车、拖拉机每车次不超过60元的标准核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没有检测设备而进行人工检验的,按照上述标准减半收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第一次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进行复检时不得收费。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的检验费按照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在组织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考试时收取驾驶许可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组织驾驶许可考试的实际成本支出核定。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在机动车号牌工本费之外再收取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及号牌安装费用,不得在机动车行驶证、临时行驶证工本费之外再收取照相费,不得再要求机动车车主提供照片。
  五、收费单位实施上述收费,要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其中,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的,使用税务发票。不按规定亮证收费、进行收费公示和使用票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缴纳。
  六、本通知处2005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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