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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收取国家统一考试电子摄像费的批复

日期: 2005-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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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05-26                   渝价[2005]281号

 

市大学中专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你办《关于规范收取国家统一考试电子摄像费的请示》(渝招办发[2005]1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按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电子摄像费应属构成考试收费标准的成本因素之一,不应单独设立电子摄像费项目。
    二、目前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我们在核定部分考试的收费标准时已考虑了电子摄像费的成本因素。
    三、鉴于上述原因,对你办申请收取国家统一考试电子摄像费的事项不予审批。我局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核定各项具体考试的收费标准时适当考虑电子摄像费的成本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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