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5-26 渝价[2005]281号
市大学中专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你办《关于规范收取国家统一考试电子摄像费的请示》(渝招办发[2005]1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按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电子摄像费应属构成考试收费标准的成本因素之一,不应单独设立电子摄像费项目。
二、目前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我们在核定部分考试的收费标准时已考虑了电子摄像费的成本因素。
三、鉴于上述原因,对你办申请收取国家统一考试电子摄像费的事项不予审批。我局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核定各项具体考试的收费标准时适当考虑电子摄像费的成本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