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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洋河海湾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通知

日期: 2005-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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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05-30               渝价[2005]288号

 

重庆市耐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洋河海湾’住宅小区一期工程(一号楼)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审查的请示”收悉。该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位于重庆市江北区电仪村49号地块,系行政划拨用地,申报的一期工程(一号楼)总建筑面积28138.8M2,其中住宅销售建筑面积27497.92M2,住宅销售套内建筑面积23100.49M2。经我局会同市建委、市国土房管局审查,同意其住宅销售价格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套建筑面积符合市政府[2001]117号令规定面积标准的住宅,其销售基准价格:套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320元(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940元)。在此基础上,可根据楼层和朝向因素,上浮不超过10%。下浮不限。
    由于该项目主要由职工集资修建,因此,上述价格不得向社会公开销售。
    二、计入上述价格成本的公摊部位有:变电所、电梯间、发电机房、冒厅、水箱间等公共部位。
    三、代收费
    1.天然气安装费;
    2.闭路电视安装费;
    3.住户直接与水电经营单位结算的一户一表安装收费;
    4.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应由购房人交纳的税费。
    上述代收费的收费标准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凭收费单位开具的收费结算单据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四、单套建筑面积超过市政府[2001]117号令规定面积标准的住宅,开发企业按规定在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理和补交土地出让金与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减免的优惠税费后,可按商品房价格销售;但必须将补交税费的收据,以及具体的楼层房号报我局房地产价格处备案;未补交税费的,不能按商品房价格销售。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明码标价的要求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和代收费张贴在售房部的显著位置,接受职能部门的检查和群众监督。同时,房屋开发企业还应按月向我局房地产价格处报送住宅销售情况和具体销售价格(以套为单位),接受物价部门的日常监督。未按规定办理,物价部门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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