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6-22 渝价函[2005]95号
渝北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公路客运票价测算有关问题的紧急请示》(渝北价[2005]101号)收悉。经商市交委,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营运里程问题。市物价局和市交委在渝价[2005]267号文中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各区县原则上应严格遵照执行。但由于《重庆市交通营运里程图》确定的起迄点与客运线路的站点设置并不完全一致,难免导致某些公布的营运里程与实际的线路里程有出入。因此各区县(自治县、市)在测算本辖区客运票价时,如发现上述情况,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据实测定的营运里程为准,并报市交委备案。
二、关于“各区县境内的营运线路与跨区县(自治县、市)的客运线路出现交叉重叠(同线同点)引起票价差异时,以市公布票价为准”的规定。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出现同线路、同里程、同站点、同车型而票价不一致的情况。因此,各区县物价、交通主管部门在测算本辖区客运票价时,如出现客运线路虽和市定线路交叉重叠,但里程、站点、车型并不完全相同时,可根据有关规定制定该线路客运票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