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渝快办 互动交流 专题专栏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价格信息 > 价格政策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渝北区书香美地物业服务正式收费标准的通知

日期: 2005-08-19
字体:

                             05-6-28                  渝价[2005]345号

 

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书香美地物业服务申请正式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你公司受重庆长帆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和重庆银鹏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对书香美地实施物业管理服务。根据你司申报,书香美地住宅具备有,绿化面积约5763平方米,人均公共绿化面积约3.97平方米;有物业管理用房和业主活动用房;有游泳池、乒乓球台,有健身活动区和儿童娱乐区,有喷水池、流动水景;有80平方米的大堂,并摆放植物;小区有公用卫生间;有电视监控系统、户外红外线周界系统、背景音乐、电子门禁系统;有消防栓、二次加压供水系统;物业公司维修机具设备、现代办公设备配置齐备。根据《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04]778号)文件规定和你司申报的环境设施条件,书香美地住宅符合住宅一级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公共服务费:住宅物业服务费0.40元/平方米、月,公共设备设施日常维修养护费0.12元/平方米、月。
    (二)售房时,对物业管理服务承诺的收费标准低于上述收费标准的,仍按承诺办。
    二、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物价管理规定,除上述服务收费项目外,不得自立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向业主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同时,应保质保量提供服务,不得多收费少服务、只收费不服务。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后,本文件自行作废。
    三、收到文件后,物管公司须持本通知到市物价部门办理明码标价监制手续,收费时实行明码标价,并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醒目位置进行长期公示。
    四、物业管理企业的实际收费项目和标准,该物业管理公司在第一次收费结束后的一月内应抄报我局房地产价格处备查。
    五、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物价管理法律、法规及物价政策规定,自立收费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向业主收费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六、原重庆市物价局渝价[2004]606号文件作废。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