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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同意重庆市土地交易中心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的通知

日期: 2005-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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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6-30                  渝价[2005]358号

 

重庆市土地交易中心:
    你中心《关于申请核定土地交易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78号)精神,为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地产市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经研究,同意重庆市土地交易中心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主要内容
    1.提供土地使用权交易活动场所、设施和土地市场交易相关信息。
    2.提供土地交易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公布土地市场行情和交易结果。
    3.设立服务窗口,按规定统一受理土地使用权交易过户申请、交易条件的审核、办理交易事务等。
    4.对交易用地信息进行公告、组织相关部门拟定底价方案,组织拍卖等活动。
    二、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
    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属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按成交总额采取差额累进费率分档累进计收,由买卖双方各负担50%(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主城九区以外的各区县(自治县、市)依法建立了土地交易中心的,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向我局转报另行审批。
    三、附表所列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标准为主城九区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最高标准。
市土地交易中心可以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下浮收费,但不得在此之外以任何名目擅自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四、土地交易中心必须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在其经营场所或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按照明码标价的规定,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事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土地交易服务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严肃查处。
    六、主城九区指:渝中区、江北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大渡口区、巴南区、渝北区、南岸区、北碚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和北部新区)。
    七、为了实施动态管理,附表所列收费标准执行时间从二OO五年七月一日起至二OO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满后由我局根据土地市场发展状况决定是否调整收费标准。同时,渝价[2004]421号《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同意重庆市土地交易中心试行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的批复》废止。

附表:
                             重庆市土地交易中心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标准表

收费项目

交易总额

差额累进费率

交费主体

100万以下

1.2%

买卖双方各负担一半

100万元以上—500万元

0.8%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

0.6%

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

0.4%

 

0.3%

 

0.1%

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

0.03%

 

5000万元以上—1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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