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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对江津市物价局交通局申请延长江津长江公路大桥收费期限的请示批复

日期: 2005-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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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7-11               渝价[2005]395号

 

江津市物价局、交通局:
    你们联合报来《关于延长江津长江公路大桥收费期限的请示》(津价文[2005]73号)收悉。经我们研究后,现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江津长江公路大桥为江津长江公路大桥建设发展公司和马来西亚南发集团公司、香港满景国际有限公司合作建设经营。大桥全长1360米,引道长11公里,总投资2.75亿元。1994年,经重庆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重经贸函[1994]111号批准江津长江大桥的合营公司重庆津发长江大桥建设有限公司经营期限为二十年,并签署了相关的《合作经营合同》。
    二、大桥建成通车后,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以渝价[1999]315号文批准正式收费,并根据重庆市外经委批准的经营期限及投资、贷款等相关因素批复了正式的收费标准、收费期限,正式收费期限自1998年12月至2017年12月19日。2000年,大桥经营业主以车辆通行费收入减少为由向市有关部门提出延长大桥收费期限的请示,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以渝价[2000]836号文件批复暂不予考虑。
    三、2005年5月,江津市物价局、交通局再次向市级有关部门请示延长江津长江大桥的收费期限,经我们认真研究后认为,延期的理由仍不够充分合理。首先,延期的理由与当初重庆市有关部门批复意见及外商签署的《合作经营合同》的有关内容不符。其次,我市经营性的收费公路,在申报正式收费时,均考虑了投资的回收期及合理的回报期。如经营性的收费公路在经营期限内没有政策的变动因素,一旦收费到期,将不再延期。另外,投资经营本身就存在一定的风险,外商应有此心理准备。更何况现在距大桥收费到期还有将近12年的时间,期间经营情况将会有很大的变化,不能以现在的收益水平来衡量未来的收益水平。因此,我们不同意目前延长江津长江大桥的收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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