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8-19 渝价[2005]458号
重庆市法医学会:
你会《关于请求执行渝价[2003]675号文的报告》(渝法医学[2005]012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重庆市司法鉴定中介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渝价[2003]675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取得司法鉴定资质,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其他组织或当事人的委托,面向社会提供有偿司法鉴定的中介服务组织”。重庆市法医学会经重庆市司法局审批,取得司法鉴定中介服务资质,性质为社会团体。其收费行为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范畴,应按照《重庆市司法鉴定中介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纳入司法鉴定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其收费项目和标准按《重庆市司法鉴定中介服务收费试行标准》(渝价[2003]675号)的规定执行。原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法医学会检验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1]336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