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渝快办 互动交流 专题专栏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价格信息 > 价格政策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大足至荣昌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日期: 2005-10-27
字体:

                             2005-8-29                  渝价[2005]471号

 

重庆高等级公路投资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大足至荣昌公路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渝高投文[2005]3号)收悉。—经我们研究后,现将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大足至荣昌公路是大足县经荣昌通往四川内江的一条重要干线公路,起于大足县龙岗、经三驱镇、宝山镇、铁山镇、大足四方碑,止于荣昌代家沟,全长46公里。该路经重庆市计委以计委交〔2002〕81号文批准项目建议书,渝计委能〔2002〕1768号文批准可研报告,重庆市人民政府以渝府〔2002〕114号文批准收费立项;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以渝计委交〔2003〕1134号文批准项目业为重庆高等级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目前该段公路已建成通车。项目总投资概算1.39亿元,其中银行贷款 0.4亿元,其它为项目业主自筹。根据国家有关“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政策规定,同意该段公路建成后收取车辆通行费。
    二、收费标准:

车型

标准

站点

摩托车 (二、三轮)

1吨(含)以下货车,10座(含)以下客车

1-3吨(含)货车,11-30座(含)客车

3-5吨(含)货车,31-50座(含)客车

5-10吨(含)货车,50座以上客车

10-15吨(含)货车

15吨以上的货车

三驱站

2元/车次

12元/车次

18元/车次

24元/车次

5元/吨次

4元/吨次

3.5元/吨次


    注:1.普通客车以核定准载座位每10座折合1吨计费,卧铺客车每7座折合1吨计费,货车、拖拉机以行驶证核定的吨位计算,5吨以上尾数不足1吨均按四舍五入计算。
    2.对改型(装)、降低载质量(降吨位)的车辆,其计量吨位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
    3.10-15吨(含)货车按上述标准收取的费额,低于或等于10吨货车的计算费额的,一律按10吨货车的计算费额收取;15吨以上货车按上述标准收取的费额,低于或等于15吨货车的计算费额的,一律按15吨货车的计算费额收取;其他有关事项按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渝价[2004]798号和渝价[2005]5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站点设置及收费方式:
    根据市人民政府渝府〔2002〕114号文该段公路设置三驱收费站,对过往车辆实行双向过站式收费。你司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部分车辆适当地采取一定的优惠政策。
    四、按照市人民政府渝府〔2003〕109号文的规定,该段公路的收费年限为25年,即从2005年9月6日至2030年9月5日止。你司应如期完善大荣公路的竣工验收,并及时准备好相关的资料,报市级有关部门备案。
    五、收费及管理人员控制在20人以内。
    六、收费主体:重庆高等级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七、收费范围: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情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市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外,其余任何机动车辆均缴纳通行费。
    八、你司在收费前应办理明码标价公示牌,公布收费文件,使用税务发票,照章纳税,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