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大足至荣昌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2005-8-29 渝价[2005]471号
重庆高等级公路投资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大足至荣昌公路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渝高投文[2005]3号)收悉。—经我们研究后,现将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大足至荣昌公路是大足县经荣昌通往四川内江的一条重要干线公路,起于大足县龙岗、经三驱镇、宝山镇、铁山镇、大足四方碑,止于荣昌代家沟,全长46公里。该路经重庆市计委以计委交〔2002〕81号文批准项目建议书,渝计委能〔2002〕1768号文批准可研报告,重庆市人民政府以渝府〔2002〕114号文批准收费立项;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渝计委交〔2003〕1134号文批准项目业为重庆高等级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目前该段公路已建成通车。项目总投资概算1.39亿元,其中银行贷款 0.4亿元,其它为项目业主自筹。根据国家有关“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政策规定,同意该段公路建成后收取车辆通行费。
二、收费标准:
车型 标准 站点 |
摩托车(二、三轮) |
1吨(含)以下货车,10座(含)以下客车 |
1-3吨(含)货车,11-30座(含)客车 |
3-5吨(含)货车,31-50座(含)客车 |
5-10吨(含)货车,50座以上客车 |
10-15吨(含)货车 |
15吨以上的货车 |
三驱站 |
2元/车次 |
12元/车次 |
18元/车次 |
24元/车次 |
5元/吨次 |
4元/吨次 |
3.5元/吨次 |
注:1.普通客车以核定准载座位每10座折合1吨计费,卧铺客车每7座折合1吨计费,货车、拖拉机以行驶证核定的吨位计算,5吨以上尾数不足1吨均按四舍五入计算。
2.对改型(装)、降低载质量(降吨位)的车辆,其计量吨位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
3.10-15吨(含)货车按上述标准收取的费额,低于或等于10吨货车的计算费额的,一律按10吨货车的计算费额收取;15吨以上货车按上述标准收取的费额,低于或等于15吨货车的计算费额的,一律按15吨货车的计算费额收取;其他有关事项按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渝价[2004]798号和渝价[2005]5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站点设置及收费方式:
根据市人民政府渝府〔2002〕114号文该段公路设置三驱收费站,对过往车辆实行双向过站式收费。你司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部分车辆适当地采取一定的优惠政策。
四、按照市人民政府渝府〔2003〕109号文的规定,该段公路的收费年限为25年,即从2005年9月6日至2030年9月5日止。你司应如期完善大荣公路的竣工验收,并及时准备好相关的资料,报市级有关部门备案。
五、收费及管理人员控制在20人以内。
六、收费主体:重庆高等级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七、收费范围: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情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市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外,其余任何机动车辆均缴纳通行费。
八、你司在收费前应办理明码标价公示牌,公布收费文件,使用税务发票,照章纳税,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