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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修订《重庆市定价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 2005-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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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8-30                 渝价[2005]47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市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审核、国家发改委审定的《重庆市定价目录》(渝价[2003]234号)已于 2003年5月10日施行。从两年多的实施情况来看,《重庆市定价目录》对规范政府价格行为,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价,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建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执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目录中所确定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定价部门、定价范围未能得到全面和有效的执行;部分区县越权定价行为时有发生;部分商品和服务的垄断程度、资源稀缺程度和重要程度的变化情况,未能在目录中及时的反映和调整;目录中所确定的价格管理形式在相关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未能作相应的修改。针对上述问题,结合我市实际,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修订地方定价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号文件)有关精神,我局决定对《重庆市定价目录》进行全面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订《重庆市定价目录》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围绕宏观调控中心任务,按照“放得开、管得好”的总体要求,促进资源优化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对市场竞争已经形成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坚决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定价;政府只对极少数尚未形成竞争的与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资源稀缺的、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以及重要的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逐步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由国家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
    二、修订《重庆市定价目录》的指导原则
    (一)合法原则。修订我市定价目录要依法进行,禁止随意扩大定价范围。列入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严格限定在《价格法》规定范围内,应有利于创造良好的价格外部环境,有利于全国及全市统一市场的形成。结合定价目录的修订,对现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进行全面清理。凡具备条件的可以由市场形成价格的,一律实行市场调节价,并从现行地方定价目录中剔除出去。
    (二)适时与稳定的原则。随着改革的深入,我市定价目录应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而适时调整。考虑到定价目录对规范政府价格行为和创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重要性,应把握调整定价目录的频率,保证定价目录的严肃性和稳定性。根据国家的同意要求,我市原则上两年或两年以上对《重庆市定价目录》作一次修订。
    (三)上下联动原则。修订我市定价目录,要尊重区县政府管理和制定价格的权力,注重市、区县合理分工,充分发挥区县政府制定价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充分发挥市、区县两级价格管理的协调性。
    三、修订《重庆市定价目录》的指导意见
    (一)重点研究市场变化和市场趋势,对市场竞争充分的,应实行市场调节价;对市场竞争不充分的,可实行政府指导价;对未形成市场竞争的,应实行政府定价。
    (二)重点研究公共服务产品特性、分析垄断行业的垄断变化情况。特别是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的新型行业、垄断程度加剧的行业,其价格应纳入政府价格管理的范围;对垄断程度降低的行业,其价格管理可适度放宽。
    (三)重点研究资源价格特别是稀有或不可再生资源价格的管理。应从保护环境、保证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促进地方区域经济发展的角度,积极探索资源价格的管理形式。对稀有或不可再生的资源价格可纳入政府价格管理,并补列进定价目录。
    (四)认真研究分级价格管理形式。对列入定价目录但主要在区县范围内执行的部分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可授权区县政府制定;对部分实行资质、等级管理的行业,市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主要制定价格管理办法、作价原则及高资质、高等级行业的产品和服务价格,其余的可授权区县政府制定。
    (五)出台价格干预措施后,应在价格回落或价格水平趋于正常后,及时解除价格干预措施。
    (六)强定价部门的协调配合。定价目录中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定价的,应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和优势,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配合,提高政府价格管理的工作水平和效率。
    四、修订《重庆市定价目录》的程序
    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和市级有关部门应结合工作实际,对定价目录进行认真的研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于2005年9月中旬前报市物价局。市物价局结合各地和各部门的修改意见,形成《重庆市定价目录(修订稿)》,于10月初印发各区县及有关市级部门后报市政府审核,于11月下旬再报国家发改委审定。修订后的《重庆市定价目录》预计于2006年初公布
施行。
    五、加强对《重庆市定价目录》的执法监督
    定价目录是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法律依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应严格限定在《重庆市定价目录》所规定的范围内。有定价权的政府部门应履行相应的价格管理职能和义务;严禁超越权限、超越范围制定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市物价局将建立政府制定价格行为监督检查制度,对违反《价格法》、不执行《重庆市定价目录》的行为将予以纠正并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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