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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兴馨嘉园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通知

日期: 2005-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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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9-02               渝价[2005]479号

 

重庆渝发建设房地产开发公司:
    你司“关于重庆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干警综合住宅大楼(兴馨嘉园)销售价格审核的请示”收悉。该项目位于北部新区高新园原龙溪镇龙塔村15社,土地性质为划拨地,用地面积22,725.70M2,总建筑面积105021.00 M2,其中住宅销售建筑面积91164.11M2,住宅销售套内建筑面积76495.62M2,经我局会同市建委、市国土房管局审查,同意其住宅销售价格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套建筑面积符合市政府[2001]117号令规定面积标准的住宅,其销售基准价格:套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381元(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998元)。在此基础上,你司在分割零售单套住宅时,其销售价格可根据楼层和朝向因素适当上浮,但上浮幅度最大不能超过15%,下浮幅度不限。
    二、计入上述价格成本的公摊部位有:外墙、电梯机房、楼梯间等公共部位。
    三、代收费
    1.天燃气安装费;
    2.闭路电视安装费;
    3.住户直接与水电经营单位结算的一户一表安装收费;
    4.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应由购房人交纳的税费。
    上述代收费的收费标准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凭收费单位开具的收费结算单据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四、你司应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明码标价的要求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和代收费张贴在售房场所的显著位置,接受职能部门的检查和群众监督。同时,还应按月向我局房地产价格处报送住宅销售进度和实际销售价格(以套为单位)情况,接受物价部门的日常监督。未按规定办理的,物价部门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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