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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价格鉴证资质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

日期: 2005-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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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8-16                发改办价格[2005]1657号

 

重庆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价格鉴证资质范围有关问题的请示》(渝价〔2005〕369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重庆市涪陵区价格认证中心受理法院委托对自留山林木死亡、林地损害赔偿一案的鉴定,属于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根据《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国清[2000]3号)的有关规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是设案财物的价格鉴定机构。我委在核发涪陵区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中,核准的资质范围包括对资源性资产等进行鉴定。
    二、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的规定,林木、林地属于资源性资产。因此,重庆市涪陵区价格认证中心具备对涉案林木、林地等价格鉴定的资质。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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