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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杠杆引导用户合理用电实施意见的通知

日期: 2005-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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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10-21            渝价[2005]568号

 

重庆市电力公司,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
    我市自2003年实施运用价格杠杆调节电力供求措施以来,通过采取扩大需求侧调峰电价、实施居民生活照明低谷时段电价等一系列电价政策,对缓解电力供需矛盾,引导用户移峰填谷发挥了积极作用。鉴于《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市经委市计委市电力公司关于进一步运用价格杠杆调节电力供求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3]148号)已于2005年7月31日执行到期,为巩固前阶段工作成果,继续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提高电能利用效率,引导用户合理用电,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继续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合理用电的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继续扩大电力需求侧调峰电价制度的执行范围
    为了优化电力资源配置,科学引导电力消费,提高低谷时段用电负荷,缓解电网峰谷差矛盾,全部趸购转售单位和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大型宾馆、酒店的集中制冷、制热中央空调系统和锅炉的动力用电继续执行调峰电价制度,对居民低居时段照明用电继续执行低谷优惠电价政策。
    (一)为缓解地方电网电力供应紧张状况,引导地方电网电力用户移峰填谷,重庆市电力公司控股的区县(自治县、市)供电公司应积极创造条件,实施丰枯峰谷调峰电价制度;其他地方电网应在保持电价总水平基本稳定的前提下,积极推行丰枯峰谷电价制度,具体可结合本地电力供需情况和负荷特性因地制宜拟定实施意见,报重庆市物价局审批。
    (二)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大型宾馆、酒店的集中制冷、制热中央空调系统和锅炉动力用电继续执行峰谷电价。具体为:7、8、12、1月份尖峰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上浮80%,其他月份上浮60%;高峰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上浮60%;低谷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下浮60%,平段电价不浮动。
    (三)凡安装分时计量装置的“一户一表”城镇居民,可执行低谷时段(23:00至次日7:00)优惠电价政策,低谷时段用电量每千瓦时电价降低8分(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每千瓦时2分)。
    (四)选择执行低谷时段电价的居民用户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向供电部门提出分时计量装置安装申请。对已安装“一户一表”的居民用户换装同容量分时电度表每户收取200元改造费;其他用户按照《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居民用电安装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1]325号)执行。
    (五)对于已安装分时计量装置的宾馆、酒店和“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可自行选择现行电价执行办法或以上调峰电价办法,但计费方式1年之内应保持不变。
    二、继续支持“路灯”用电
    (一)对单独装表计量的城镇路灯照明(以下简称“路灯”)继续执行居民生活照明电价。“路灯”照明仅指由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维护并交纳电费的公用路灯。
    (二)“路灯”用电在安装分时计量装置后,低谷时段用电量可执行居民生活照明低谷时段电价。
    三、继续放宽暂停变压器使用次数的标准
    供电企业不再限制用户在1个日历年内变压器的暂停次数,但每次暂停时间不得少于15天,年累计暂停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用户在停止使用变压器时,必须于5天前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
    四、继续执行电热锅炉电价政策
    为进一步推进城市“净空工程”,对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在锅炉改造和新装中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电热锅炉装置的用电,在单独安装计量装置后,可选择居民生活照明电价,不执行丰枯、峰谷电价。选择居民生活照明电价的电热锅炉用电不再享受居民生活照明用电低谷时段电价。
    五、继续加强住宅小区转供电整顿工作
    (一)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市计委市经委市电力公司关于实施电力增供扩销的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1]67号)规定,新建住宅小区(含商品房、集资房等),由开发商或集资建房单位按“一户一表”规范进行设计、施工,供电企业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进行审查、验收,建成验收后的输、配电设施必须移交供电部门直接管理。根据国家《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要求,套内面积在65平方米以下的应配备5-20A电表;65-150平方米的应配备10-40A电表;150平方米以上的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不低于10-40A电表。“一户一表”装表计量仍按《供电营业规则》的相关规定办理。
    (二)现已建成的住宅小区,要逐步创造条件将小区配电设施移交供电部门直接管理,避免层层转供,分摊加价。
    六、本意见中,丰枯时段的划分仍按照原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电力公司《关于印发〈重庆电网丰枯峰谷调峰电价办法〉的通知》(渝价[2000]341号)执行,峰谷时段的划分仍按照《重庆市物价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疏导重庆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04]380号)执行。
    七、重庆市电力公司控股的区县(自治县、市)供电公司及地方电网促进合理用电的办法可根据当地情况参照执行。
    八、加强调峰电价制度宣传力度,提高节能意识
    调峰电价制度的实施,对于节约电能消耗,转移用电负荷、优化电网运行方式,减轻电力建设的压力,节省资金、能源消耗和保护环境具有积极的作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对调峰电价制度的宣传力度,充分挖掘电厂、电网和用户削峰填谷的潜力,进一步提高节电和节能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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