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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财政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证居留签注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

日期: 2006-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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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9-20           渝价[2005]515号

 

重庆市公安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调整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证、居留签注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46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收费单位应及时到物价管理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台湾居民
                 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00五年八月四日        发改价格[2005]1460号

公安部:
  你部《关于商请调整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收费标准的函》(公境〔2005〕557号)收悉。经研究,现就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公安机关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的收费标准为:一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每件20元人民币,一年(含)以内多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每件100元人民币,一年以上、三年(含)以下居留签注每件200元人民币,三年以上、五年(含)以下居留签注每件300元人民币,口岸一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每件100元人民币。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三、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1993〕价费字164号)关于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一次入出境签注、延期停留、暂住加注、多次入出境签注收费标准的有关规定,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1835号)关于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口岸签注收费标准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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