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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市交通委员会关于石雷公路池井湾至温塘段变更收费主体及重新明确相关事宜的批复

日期: 2006-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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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五年十二月一日        渝价[2005]627号

 

重庆交通投资公司:

你们上报《关于石雷公路池井湾至温塘段收费主体变更后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渝交投[2005]74号)收悉。经我们共同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石雷公路池井湾至温塘段全长26.3公里,属山岭重丘二级公路。经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以渝价[1998]538号文件批准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近年来,由于该路段路况差,业主无力养护。为了尽快恢复路况,在市级相关部门的协调下,重庆交投公司于2005年5月31日对石雷公路进行了回购。根据市政府对转让石雷路收费经营权的批示意见,同意石雷公路池井湾至温塘段的收费主体变更为重庆交通投资公司,其他相关事项维持原来的不变。

二、收费标准:

站点

标准

车型

温塘站

丛林站

摩托车

5元/车次

5元/车次

10座(含)以下客车、1吨(含)以下货车

10元/车次

10元/车次

11-30座(含)客车、1-3吨(含)货车

15元/车次

15元/车次

31座以上客车、3吨以上货车

5元/吨次

5元/吨次

10-15吨(含)货车

4元/吨次

4元/吨次

15吨以上货车

3.5元/吨次

3.5元/吨次

注:1、普通客车以核定准载座位每10座折合1吨计费,卧铺客车每7座折合1吨计费,货车、拖拉机以《行驶证》核定的吨位计算,5吨以上尾数不足1吨按四舍五入计算。

2、对改型(装)、降低载质量(降吨位)的车辆,其计量吨位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

3.10-15吨(含)货车按上述标准收取的费额,低于或等于10吨货车的计算费额的,一律按10吨货车的计算费额收取;15吨以上货车按上述标准收取的费额,低于或等于15吨货车的计算费额的,一律按降浮后15吨货车的计算费额收取;其他有关事项按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渝价[2004]798号和渝价[2005]5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站点设置:

同意在该段公路上保留原设置的温塘和丛林两个收费站,实行双向到站式收费。

四、收费及管理人员45人

五、收费主体:重庆交通投资公司

六、收费时间至2017年11月9日止。同时废止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渝价[1998]538号文件。

七、收费范围:

除正在执行紧急任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救护车、抢险救灾车、警车、军车、外交车、市政府特批的车辆及整车运输化肥的车辆外,其他任何机动车辆均应缴纳通行费。

八、你司在收费前应办理明码标价公示牌,公布收费文件,使用税务发票,照章纳税,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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