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核定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经营性国有产权转让交易手续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二00五年十二月八日 渝价[2005]636号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委《关于申请核定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手续费标准的函》(渝国资[2005]81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重庆市经营性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渝府令第167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市领导对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对重庆联交所有限公司向拍卖企业收取咨询服务费情况报告的建议意见》的批示,现将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经营性国有产权转让交易手续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对通过本机构进行经营性国有产权交易,并严格按照《重庆市经营性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中规定的交易程序进行的经营性国有产权转让,可向产权转让双方(国有产权转让方和受让方)收取交易手续费。
二、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按交易成交额采用分段递减累计的计费方法向经营性国有产权转让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
交易成交额 |
收费标准 |
备注 |
500万元以下部分 |
0.7% |
向交易双方各收取 |
500—2000万元部分 |
0.6% | |
2000—5000万元部分 |
0.5% | |
5000—10000万元部分 |
0.3% | |
10000万元以上部分 |
0.1% |
三、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向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提供其他服务,可按照用户委托、自愿有偿的原则收取“服务费”,服务费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
四、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提高服务质量,满足用户需求。
五、上述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