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同意适当调整国内印刷品业务资费复函的通知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渝价[2005]65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同意适当调整国内印刷品业务资费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5]269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同意适当调整国内印刷品业务资费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5]269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同意适当调整国内印刷品业务资费的复函
二00五年十二月八日 发改办价格[2005]2698号
国家邮政局:
你局《关于申请微调国内印刷品业务资费的函》(局函[2005]13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考虑到现行印刷品业务资费偏低的实际情况,为逐步理顺邮政资费比价关系,缓解邮政行业经营困难,促进邮政行业发展和邮政体制改革深化,同意你局从2006年1月1日起,将国内印刷品业务资费首重100克(不足100克按100克计算)由现行本埠0.30元、外埠0.60元调整为本埠0.40元、外埠0.70元,续重每重100克(不足100克按100克计算)由现行本埠0.15元、外埠0.30元调整为本埠0.20元,外埠0.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