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国道319线涪陵段和秀山段变更收费主体和调整收费年限的批复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渝价[2005]674号
重庆高等级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你司报来《关于变更国道319线涪陵段和秀山段收费主体的请示》(渝高投文[2004]63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我们研究后,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组建重庆高等级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批复》(渝府[2002]195号)精神,同意将国道319线涪陵段和秀山段40公里(k1835-k1875)的收费主体变更为重庆高等级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收费性质为经营性收费。
二、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给予重庆高等级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扶持政策的批复》(渝府[2003]109号)的精神,同意国道319线涪陵段和秀山段40公里(k1835-k1875)收费年限为从回购之日起收费25年。
三、以上变更收费主体及收费年限的公路,其收费标准和站点设置均保持原收费文件渝价[1997]139号和渝价[2004]67号的相关规定不变。
四、你司完善了相关的变更手续后,在正式收费前应办理明码标价公示牌,公布收费文件及变更的相关文件,使用税务发票,照章纳税,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你司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部分车辆采取一定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