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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革天然气出厂价格形成机制及近期适当提高天然气出厂价格的通知

日期: 2006-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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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六年一月九日        渝价[2006]1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重庆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凯源石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为规范现行天然气价格管理,理顺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提高天然气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天然气工业可持续发展,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改革天然气出厂价格形成机制及近期适当提高天然气出厂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756号),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一、天然气出厂价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即国家规定出厂基准价,供需双方在10%的幅度内协商定价。经市有关部门研究决定,目前我市天然气分类出厂价按基准价格执行,暂不实行浮动。

二、规范价格管理,简化价格分类。川渝气田天然气出厂价由现行四类归并为三类,具体分类及基准价格为:

化肥用气由原590元/千立方米调整为690元/千立方米;

工业用气由原725元/千立方米调整为875元/千立方米;

居民用气、商业用气及通过城市天然气管网公司供气的小工业用户合并为城市燃气用气,合并后调整为920元/千立方米。

三、以上价格从2005年12月26日起执行。

四、关于经城市燃气公司转供的天然气销售价格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调整,具体如下:

(一)主城九区经重庆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重庆凯源石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转供的天然气销售价格,由重庆市物价局召开居民用气价格听证会,报重庆市政府审批。

(二)经各区县城市燃气公司转供的天然气销售价格,由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本着疏导价格矛盾、规范价格管理和兼顾用户承受能力的原则,尽快拟定城市燃气分类销售价格调整方案。同时,市物价局委托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召开当地居民用气价格听证会,并将相关资料一并上报我局审批。

(三)全市乡镇独立管网天然气销售价格,仍按现行《重庆市定价目录》规定,由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审批。

五、CNG销售气价调整待研究后另文通知。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革天然气出厂价格形成机制及近期适当提高天然气出厂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75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革天然气出厂价格形成机制

及近期适当提高天然气出厂价格的通知

 

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发改价格[2005]27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为理顺天然气价格,促进节约用气,优化用气结构,促进天然气工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保证国内天然气市场供应,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改革天然气出厂价格形成机制,并适当提高天然气出厂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天然气出厂价格形成机制的目标和原则

近期改革天然气出厂价格形成机制的目标是:进一步规范价格管理;逐步提高价格水平,理顺与可替代能源的价格关系;建立与可替代能源价格挂钩和动态调整的机制。从长远看,随着竞争性市场结构的建立,天然气出厂价格最终应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改革天然气出厂价格形成机制遵循的原则,一是要体现价值规律的要求,促进天然气资源开发利用。二是有利于促进天然气资源节约和合理使用,以及天然气工业可持续发展。三是有利于逐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加快天然气价格的市场化进程。四是兼顾投资者、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区别情况,稳步推进。

二、改革天然气出厂价格形成机制的具体内容

(一)简化价格分类,规范价格管理。

1、简化分类。将现行居民用气、商业用气及通过城市天然气管网公司供气的小工业用户合并为城市燃气用气。简化后的气价分类为化肥生产用气、直供工业用气和城市燃气用气。

2、将天然气出厂价格归并为两档价格。根据天然气出厂价执行情况,同时考虑用户承受能力,将实际执行价格水平接近计划内气价且差距不大的油气田的气量,以及全部计划内气量归并为一档气,执行一档价格。范围包括:川渝气田、长庆油田、青海油田、新疆各油田的全部天然气(不含西气东输天然气);大港、辽河、中原等油田目前的计划内天然气。除此以外,其它天然气归并为二档气,执行二档价格。

(二)坚持市场取向,改变价格形式。

为增加政府定价的灵活性,更好地反映市场供求,将天然气出厂价格改为统一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中,一档天然气出厂价在国家规定的出厂基准价基础上,可在上下10%的浮动范围内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二档天然气出厂价格在国家规定的出厂基准价基础上上浮幅度为10%,下浮幅度不限。

(三)理顺比价关系,建立挂钩机制。

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每年调整一次,调整系数根据原油、LPG(液化石油气)和煤炭价格五年移动平均变化情况,分别按40%、20%和40%加权平均确定,相邻年度的价格调整幅度最大不超过8%。其中:原油价格根据普氏报价WTI、布伦特和米纳斯算术平均离岸价确定,LPG价格为新加坡市场离岸价,煤炭价格为秦皇岛车站山西优混、大同优混和山西大混煤的简单平均价格。

鉴于一档气价与二档气价尚存在一定差距,二档气价先启动与可替代能源价格挂钩调整的机制。在3-5年过渡期内,一档气价(包括忠武线出厂基准价)暂不随可替代能源价格变化调整。

(四)逐步提高价格,实现价格并轨。

1、将目前自销气出厂基准价格每千立方米980元作为二档气出厂基准价。

2、将归并后的现行一档气出厂价格,作为不同油田一档气出厂基准价,用3年左右的时间将各类用气的出厂基准价调整到二档气价水平。其中化肥用气以及新疆各油田、青海油田的天然气适当延长至5年。

3、西气东输气源地相对独立,且要经过长输管线运输,西气东输天然气出厂价格暂按现行政策执行。

三、适当提高天然气出厂价格

(一)根据各类和各地用户承受能力的不同,区别各油田情况,适当提高一档气出厂价格,提高后各油田一档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见附表。鉴于青海油田、新疆各油田现行天然气实际执行价格水平差异较大,为避免执行统一调整后价格对现有低价气用户影响过大,青海油田、新疆各油田天然气基准价格实际提价幅度不超过每千立方米50元,即如果用户用气按调整后价格测算的提价水平超过每千立方米50元,则按每千立方米提价50元执行。

(二)考虑到忠武线2004年刚刚通气,湖南、湖北地区天然气使用还在起步阶段,忠武线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天然气出厂价在调整后基准价基础上要适当下浮。

(三)化肥用气出厂价格执行调整后的出厂基准价,暂不浮动。

(四)上述调整后的一档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自2005年12月26日起执行。

四、认真做好天然气出厂价格改革的有关工作

(一)地方各级政府和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情况,依照法定程序,考虑天然气购进成本增加情况,兼顾用户承受能力,合理安排天然气销售价格,并采取相关措施,切实做好低收入困难群体的补贴工作。

(二)天然气出厂价格统一实行政府指导价后,供需双方要在国家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充分协商,确定具体价格时要充分考虑市场供求情况,用户用气数量和用气特性等,供气企业不得单方面确定价格,特别是对新疆等经济欠发达地区,要充分协商,认真听取用户意见,稳妥实施。中石油、中石化要认真执行国家天然气价格政策,不得搞价格歧视,不得对内部企业和外部企业实行两种价格政策。

(三)为加强对天然气价格的管理,供用气双方要签订合同,约定服务内容和标准,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供气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用气条件满足用户需要,提高服务质量,规范价格行为,严禁随意涨价或变相加收其他费用。

 

附表:

提高后各油田一档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表

单位:元/千立方米

油田名称

用气类别

出厂基准价格

川渝气田

化肥用气

690

工业用气

875

城市燃气

920

长庆油田

化肥用气

710

工业用气

725

城市燃气

770

青海油田

化肥用气

660

工业用气

660

城市燃气

660

新疆各油田

化肥用气

560

工业用气

585

城市燃气

560

其他油田

化肥用气

660

工业用气

920

城市燃气

830

注:1、供需双方可以表中出厂基准价为基础,在上下10%的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2、忠武线天然气出厂基准价相应调整为每千立方米9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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