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 “村通工程”无线电通信和“村村通工程”无线电
二00六年二月十四日 渝价[2006]77号
重庆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调整“村通工程”无线电通信和“村村通工程”无线电广播电视传输发射台站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8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收费单位应及时到物价管理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
“村通工程”无线电通信和“村村通工程”无线电广播电视
传输发射台站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发改价格[2005]2812号)
信息产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信息产业部《关于申请调整“村通工程”无线电通信和“村村通工程”无线电广播电视传输发射台站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函》(信部无[2005]54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扶持边远农村地区通信及广播电视事业发展,同意调整用于“村通工程”无线电通信和“村村通工程”无线电广播电视传输发射台站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
(一)450MHz 模拟无线接入基站收费标准由每站每频点500元降为250元;
(二)MMDS站收费标准由每站每兆赫600元降为300元;
(三)SCDMA无线接入基站(406.5-409.5MHz频段)收费标准为每站75元;
(四)对卫星地球站(或卫星移动电话)、电视差转台、广播差转台不收取频率占用费。
二、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收费,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上述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