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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 “村通工程”无线电通信和“村村通工程”无线电

日期: 2006-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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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六年二月十四日        渝价[2006]77号

 

重庆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调整“村通工程”无线电通信和“村村通工程”无线电广播电视传输发射台站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8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收费单位应及时到物价管理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

“村通工程”无线电通信和“村村通工程”无线电广播电视

传输发射台站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发改价格[2005]2812号)

 

信息产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信息产业部《关于申请调整“村通工程”无线电通信和“村村通工程”无线电广播电视传输发射台站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函》(信部无[2005]54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扶持边远农村地区通信及广播电视事业发展,同意调整用于“村通工程”无线电通信和“村村通工程”无线电广播电视传输发射台站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

(一)450MHz 模拟无线接入基站收费标准由每站每频点500元降为250元;
(二)MMDS站收费标准由每站每兆赫600元降为300元;
(三)SCDMA无线接入基站(406.5-409.5MHz频段)收费标准为每站75元;
(四)对卫星地球站(或卫星移动电话)、电视差转台、广播差转台不收取频率占用费。

二、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收费,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上述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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