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00六年三月一日 渝价[2006]101号
璧山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天然气销售价格方案的请示》(璧山价发[2006]12号)收悉。为解决天然气出厂价上调对重庆璧山天然气公司的影响,适当补偿新建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行费用、民用气表周期更换费用及企业经营亏损等,经我局研究,同意对你县天然气销售气价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天然气分类销售价格
居民用气价格由原每立方米1.14元调整为1.40元;
集体用气价格由原每立方米1.74元调整为1.92元;
商业用气价格由原每立方米2.04元调整为2.21元;
工业用气价格由原每立方米1.00元调整为1.25元。
学校学生食堂、澡堂及部队食堂用气并入居民用气类别。鉴于市政府办公厅[2000]69号文件规定的对煤改气工程中锅炉用气价格给予3年优惠的政策已执行到期,现将集体锅炉、商业锅炉用气分别并入集体、商业用气类别执行。
二、以上价格中,居民用气从2006年4月1日抄见气量起执行,其它类别用气从2006年3月1日抄见气量起执行。
三、天然气价格调整涉及面广,请你局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调价方案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