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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云阳长江大桥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日期: 2006-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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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六年三月二十日        渝价[2006]107号

 

重庆高等级公路投资有限公司:

    你司报来《关于云阳长江大桥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2005]164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我们研究后,现将有关情况批复如下:

云阳长江公路大桥起于长江北岸新县城与滨江路平交,跨长江止于长江南岸盘石镇与库区移民路和云利路相接。大桥全长1318.6米,其中:主桥长637米,引桥长681.6米,引道长340米,桥面宽18.5米。该项工程总投资18400万元,其中移民资金5000万元,云阳县欣城库岸开发有限公司筹资5000万元,银行贷款8400万元。该项目经重庆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以渝计委交[2000]1307号文件批复项目建议书、渝计委交[2002]1394号文件批复工程可性行研究报告。重庆市人民政府以渝府[2003]10号文件批复同意云阳长江公路大桥建成后收取车辆通行费,以渝府[2004]263号文件批准同意云阳长江公路大桥的收费主体变更为重庆高等级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该项目现已建成通车,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收费公路管理的规定,同意云阳长江公路大桥收取车辆通行费。

一、收费标准:

               站点

           标准

车型

云阳长江公路大桥站

摩托车(二、三轮)

2元/车次

10座(含)以下客车

1吨(含)以下货车

10元/车次

11—30座(含)客车

1—3吨(含)货车

15元/车次

31­—50座(含)客车

3—5吨(含)货车

20元/车次

5-10吨(含)货车

51座以上客车

5元/吨次

10-15吨(含)货车

4元/吨次

15吨以上货车

3.5元/吨次

    注:1.普通客车以核定座位每10座折合1吨计费,卧铺客车每7座折1吨计费,货车、拖拉机以行驶证核定的吨位计算,5吨以上尾数不足1吨均按四舍五入计算。

      2.对改型(装)车、降低载重质量(吨位)的车辆,其计量吨位,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

3.10—15吨(含)货车按上述标准计算的费额,低于或等于10吨货车收取的费额,一律按10吨货车的费额收取;15吨以上货车按上述标准计算的费额,低于或等于15吨货车收取的费额,一律按15吨货车的费额收取;其他有关事项按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渝价(2004)798号和渝价(2005)5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站点设置及收费方式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2003]10号文件的规定,在该大桥南岸引道上设置1个云阳长江大桥收费站,实行过站双向式收费。你司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部分车辆采取一定的优惠政策。

四、收费期限:按照市人民政府渝府〔2003〕109号文和渝府[2004]104号文的规定,云阳公路长江大桥的收费年限为25年,即从2006年3月13日至2031年3月12日止。你司应如期完善该桥的竣工验收,并及时准备好相关资料,报市级有关部门备案。

五、收费及管理人员控制在18人以内。

六、收费主体:重庆高等级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七、收费范围:除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情的统一制式警车和市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外,其余任何机动车辆均缴纳车辆通行费。

八、你司在收费前应办理明码标价公示牌,公布收费文件,使用税务发票,照章纳税,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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