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渝快办 互动交流 专题专栏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价格信息 > 价格政策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公布主城区路桥通行年费(次费)标准的通知

日期: 2006-05-22
字体:

00六年三月七日        渝价[2006]115号

 

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各区县(市)物价局、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改善我市主城区社会经济发展环境,更加充分地发挥资源合理配置作用,重庆市人民政府对《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主城区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渝府令第154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同时废止渝府令第154号文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根据修改后的《重庆市主城区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187号)的有关规定,现对我市主城区路桥通行年费(次费)收费标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城区路桥通行年费标准:

(一)标准一:按照国家及重庆市的规定,禁止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年费标准。

类别

车型划分和范围

收费标准(元/车.年)

一类车

摩托车(二轮、三轮)

360

二类车

2吨(含)以下货车

19座(含)以下客车

2000

三类车

2—5吨(含)货车

20—49座(含)客车

2600

四类车

5—8吨(含)货车

50座以上客车

3000

五类车

8吨以上货车

3400

(二)标准二:按照国家及重庆市的规定,可以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年费标准。

类别

车型划分和范围

收费标准(元/车.年)

二类车

2吨(含)以下货车

19座(含)以下客车

2300

三类车

2—5吨(含)货车

20—49座(含)客车

2990

四类车

5—8吨(含)货车

50座以上客车

3450

五类车

8吨以上货车

3910

二、主城区路桥通行次费标准:

类别

车型划分和范围

收费标准(元/车.日)

 

摩托车(二轮、三轮)

2

一类车

2吨(含)以下货车

9座(含)以下客车

15

二类车

2—5吨(含)货车

10—25座(含)客车

20

三类车

5—10吨(含)货车

26—50座(含)客车

25

四类车

10—20吨(含)货车

50座以上客车

30

五类车

20吨以上货车

35

三、收费单位接到本通知后,请立即到重庆市物价局重新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公布相关收费文件并办理明码标价公示牌,接受群众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收取主城区路桥通行费使用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收入全额纳入市级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征收过程中的其它相关事宜,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主城区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原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渝价〔2003〕358号文同时废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