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公布主城区路桥通行年费(次费)标准的通知

二00六年三月七日 渝价[2006]115号
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各区县(市)物价局、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改善我市主城区社会经济发展环境,更加充分地发挥资源合理配置作用,重庆市人民政府对《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主城区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渝府令第154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同时废止渝府令第154号文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根据修改后的《重庆市主城区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187号)的有关规定,现对我市主城区路桥通行年费(次费)收费标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城区路桥通行年费标准:
(一)标准一:按照国家及重庆市的规定,禁止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年费标准。
类别 |
车型划分和范围 |
收费标准(元/车.年) |
一类车 |
摩托车(二轮、三轮) |
360 |
二类车 |
2吨(含)以下货车 19座(含)以下客车 |
2000 |
三类车 |
2—5吨(含)货车 20—49座(含)客车 |
2600 |
四类车 |
5—8吨(含)货车 50座以上客车 |
3000 |
五类车 |
8吨以上货车 |
3400 |
(二)标准二:按照国家及重庆市的规定,可以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年费标准。
类别 |
车型划分和范围 |
收费标准(元/车.年) |
二类车 |
2吨(含)以下货车 19座(含)以下客车 |
2300 |
三类车 |
2—5吨(含)货车 20—49座(含)客车 |
2990 |
四类车 |
5—8吨(含)货车 50座以上客车 |
3450 |
五类车 |
8吨以上货车 |
3910 |
二、主城区路桥通行次费标准:
类别 |
车型划分和范围 |
收费标准(元/车.日) |
|
摩托车(二轮、三轮) |
2 |
一类车 |
2吨(含)以下货车 9座(含)以下客车 |
15 |
二类车 |
2—5吨(含)货车 10—25座(含)客车 |
20 |
三类车 |
5—10吨(含)货车 26—50座(含)客车 |
25 |
四类车 |
10—20吨(含)货车 50座以上客车 |
30 |
五类车 |
20吨以上货车 |
35 |
三、收费单位接到本通知后,请立即到重庆市物价局重新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公布相关收费文件并办理明码标价公示牌,接受群众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收取主城区路桥通行费使用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收入全额纳入市级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征收过程中的其它相关事宜,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主城区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原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渝价〔2003〕358号文同时废止。